那就請再參照真正攸關車輛檢驗的法規---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其中3-2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如下:
4.10 倒車燈(reversing lamp):除M類、N類、O2、O3及O4類車輛適用外,若O1類車輛裝置倒車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4.10.1 倒車燈應為一盞或二盞,所安裝之倒車燈應符合本基準中「倒車燈」之規定。
4.10.2 N2、N3、M2、M3、O2、O3及O4類車輛可額外加裝一或二盞符合本基準中「前霧燈」規定之白色前霧燈做為倒車燈之用。
4.10.3 燈色應為白色。
4.10.4 高度:除M1及N1以外之其他車輛,車輛無負載狀態時,距地高應在二五0公釐至一二00公釐之間。
4.10.5 裝設位置:車輛後方,另依4.10.2所述額外加裝之倒車燈可裝設於側方並符合4.10.6規定。
4.10.6 幾何可視性:朝上一五度,朝下五度;單燈時左右各四五度,雙燈時朝外四五度,朝內三0度。若依4.10.2所述額外加裝二盞倒車燈且裝設於車輛側方,則此二盞安裝於側方之倒車燈其幾何可視性應朝外一0正負五度。若使用符合本基準中「前霧燈」規定者為倒車燈,朝上及朝下為五度;單燈時朝左右各四五度,雙燈時朝外四五度,朝內一0度。
4.10.7 投射方向:朝車後方或側後方,幾何可視性如4.10.6規定。
4.10.8 此燈僅於排入倒檔且用以啟動/熄火之裝置位於引擎可能運轉之位置時點亮,在前述條件未滿足時燈具不應被點亮或持續點亮。
請注意裡面的"幾何可視性",朝上15度朝下才5度
相信任誰都看得出來,法規的目的
當然是為了讓其他人或車清楚辨識------------你是在倒車!
我想話題應該可以就此打住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