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很多人如此認為:遇到高價車,閃遠遠就好,可是很多時候,是閃也沒地方閃!
個人是覺得一部交通工具行駛於公共的空間,其所屬價值應有所限制!
政府對於高價車款管理,只有在「奢侈稅」上有文章,但對於其他用路人,這類高價車款,根本是一種活動炸彈。
基於這樣的感觸,應限制車輛損傷賠嘗的上限(人損不包跨),並應與奢侈稅徵收額度相仿。
超出的賠償部份,應由高價車擁有人自行投保或是自理,不應享受你在享受,別的用路人卻要承受這樣的行駛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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