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primer wrote:這燈主要功用應該是門持續打開時 怕後方車輛因黑色內裝看不清楚撞上來對於突然打開車門的行為並不會有啥保護作用 如果是這樣就比較合理在路邊開門還是要確認後方狀況, 出車後速速關門離開還是比較安全.
請問這算違法嗎?第二十三條之一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一、底盤設備:(一)方向盤位置。(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五)軸距規格。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三、車身設備:(一)車身外附加燈飾。(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