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硬塞超速罰單


真的是搞不懂你呀 wrote:
remo2919 wrote:
我的邏輯不怪!而且還...(恕刪)





瀆職罪講成要件~
警察故意或有過失,才能控告警察瀆職或提民事求償。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三十、三十一條,警方執行公權力時,有意或無意間還造成人民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可訴願或者打行政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

要噹人先查一下資料吧!。

對於你的發言我就一笑置之吧!

不會理你啦!

搞不懂大大說的好 +1
這版快破紀錄了,離1000樓剩一低低了,大家加油.....奶雞吃完了還不夠,再點一份....
像我當時開單的警察 , 就先來喵我車內前擋有沒有裝行車記錄器 ,

而這案件的警察蠻菜的 , 因為沒有先看車上有沒有行車記錄器 .

如果此事鬧大 , 以後警察一定更聰明 , 不會隨便開 , 就算開也會必看一下車內有沒有裝行車記錄器 ,

GPS記錄器 ... 否則不小心誤開就慘了 .

覺得法規應該要改 , 不是憑警察眼睛看到就算 , 一定要有照片當證據才算 , 否則此案的真正違規

的車主 , 就是憑路測速警察沒有拍攝照片 , 所以開快一點警車追不上(或會抓到其他一樣款的).
我不會飛
別人開槍,無辜受罪
這就是寧可殺錯不可放過的警察,
業績很缺黑
攔錯車~硬要開單~警員態度不佳

失敗中的失敗

其他的我想像太多~就不多說了

請員警親自道歉吧
題外話~

那部搞烏龍的警車應該是 benz C-class

怎麼不少網友都說它是BMW?

屆時會不會被這位烏龍員警反指控網友們栽贓
真的是搞不懂你呀 wrote:
瀆職罪構成要件~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本事件最大的人民歸責事由 就是開了一部制服車

hahaha


精神受損似乎沒得賠....

pug888kimo wrote:
長官:該員是局裡最認真的同仁,應該是求好心切啦.....(恕刪)


如果這個員警一直是用這種方式在認真的執勤..

不知道有多少人污在他手上了..
remo2919 wrote:
你這麼說,說真的我不...(恕刪)


還蠻不認同你的論調的

如果民眾對案件本身有疑慮,都有申訴管道可行救濟!只不過大家要了解的是,那是有程序要走,要一項一項做的!
如果這車主沒有行車記錄器,,去申訴有用嗎??
當法院認可的有公信力者
法律既授予警察逕行舉發之權力
警察就該自律嚴僅
有把握才舉發
一旦一人草率
就造成民眾生活於隨時被誣陷恐懼中

警察不是神
所以也可能失誤
但無急迫必要之行為需求
本就該100%確定才能入罪


寧可慎重放過
而不是
寧可錯殺而不放過

被逼業績就可以草率開單!!
那被經濟所困逼理所當然去搶囉!!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remo2919 wrote:
恕刪..
但在警察的認知~
首先他曉不曉得他“認錯車了”?
1.他曉得,那他才是標準的栽贓!
2.他不曉得,認為剛剛那部飛飆的違規車,就是他眼前攔下來這部長得一模一樣的苦主的車,那說栽贓就言過其實!

我從未說這樣的謬誤不是錯誤,而是你要看當下當事人的認知跟所意識到的去作一些認定!

但很遺憾,大家都是在目前已經了解真實情況、事後諸葛的想法,去對當下作批判!


另外請大家可以試一試,看一下路邊車輛的車牌,看看自己多遠的距離能看清楚,多遠的距離會看不清楚,而這還只是針對靜止的車輛,另外可以再看路上跑的車,自己能看清楚多少?然後再去比對那輛違規車它的速度,以及距離員警的遠近等等的條件下,自己能否看清楚車牌!
關於這一點也是警方在取締上很值得爭議的一點,也就是有些取締並沒有影像的佐證,單靠員警的認定,實在讓人難免懷疑!
在刑案偵查上,警方所作的筆錄,對檢方而言現在都變成不是十足能採信的東西了〈被列為是所謂的“傳聞”,當然這是比較考量到偵辦人員可能種種因素,會導致所作筆錄內容,會有不實的情況發生而不自知〉,那警察也只是人,他們的一些機器也都會出錯了,如何要人能相信他們的認定?
當然這不是說其他的case都有問題,如果都有問題,那真的不得不懷疑有沒有栽贓,而是像這次這麼明顯的例子,警方能怎麼說?車款車色相同會認錯無可厚非,但這也是他們從以前一直延用到現在的執勤方式啊,出現這樣的錯誤,執勤的方式明顯就是瑕疵了吧?!

還有,大家一直在說有道歉嗎?有怎樣嗎?奇怪,大家是那個車主嗎?大家要看到那個道歉幹嘛?
還有人說要記大過、要請辭...,難怪政府有時候會不甩,因為太可笑了...


Remo兄:

小弟認為,明知道攔下來的不是超速小鴨是栽贓。攔下不確定車號執意要開單也是栽贓。栽贓、瀆職這兩個詞用在該名員警身上,說真的,堪堪算是"貼切"而已。

如果無法辨識車牌,又為何要昧著良心去開這張單?不就是因為"錯殺"、"亂開"這些事情警察無需付出代價?

控告警察瀆職、濫用職權,有誰再申訴成功過後真的告過了?

當然您說的也沒錯,是大環境造成的。太多民眾都是拿人薪水的甘苦人,沒辦法三天兩頭跑法院幫警察賺證人費。
這是人民的姑息,養成了現在警察開單不需要確認事實的習慣。

至於認牌照的難度屬於警察的專業部分。就好像醫生如果用"這個手術難度真的很高"當做理由能被大家接受,也就不會有這麼多醫療糾紛了不是?

至於為何許多網友都要求警察的道歉,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

狹義來看,這個警察愧對了苦主。
但廣義來看,這個警察愧對的對象,其實包含警界的同仁與廣大的民眾。

現在所有警察都被貼上流氓與濫權的標籤,是拜這個警察所賜。
這個案件讓社會對警察的信任度跌落谷底,每天上街不知何時也要被警察賴上一筆的恐懼,這些都是無形的社會成本。

唯一不需要警察道歉的,大概只有行車記錄器業者吧...



一篇一篇同樣上來分享遭污衊經歷的文章,真是字字血淚。

這些人的公道永遠都不會再回來。而警察賺了業績,賠的是誠信與整個社會的觀感。


這個事情只是一個導火線,如果警察濫權瀆職不是一個普遍事實,這串文絕不可能延燒到如此局面。

長期深埋在民眾心中的火種,可是警察大人一個個親手種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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