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硬塞超速罰單

警察很認真沒錯,這點我認同!
但態度才是重點,車主已經表明認錯人時
警察大人不用一附抓到賊的態度吧! 如今天警察可好心的說
事情就不會這樣了!

Q122QQQ3600 wrote:
如果民眾對案件本身有疑慮,都有申訴管道可行救濟!只不過大家要了解的是,那是有程序要走,要一項一項做的!(恕刪)

程序要走
當然
但是比例原則呢?

要申訴
我們自己請假去
不管警方對或錯
我們還是得被動的接受
他了不起記一支申誡
民眾呢?
先繳款?
去裁決所申訴?
申訴不過..
寫狀紙上行政法庭

開單國道警察呢?
每天還是一樣
班照上錢照領
請假還算公假
到頭來還是民眾買單
----------------------------------
超速抓不到
烏龜車也不會抓
幹麻還讓這些警察開雙B
一個人配一台150的機車就好了
反正載著照相機右不會很重
錢省起來~~~
這種觸生
當然要來罵一下
但是這樣會每天罵不完
因為我們繳稅就是在養這些動物


gbm wrote:
程序要走當然但是比例...(恕刪)

比例原則?
走程序不適用比例原則吧?!

不過你的抱怨沒有錯,但這應該向誰說?

很多人都一直以為警察管交通、開紅單,所以相關問題都是找警察,這麼想是沒錯,但很多部份警方是在於一個配合的身份,有相關規定的決策,包括罰則,警察並沒有主導權!
而我想不知道您有否這樣的經驗,有問題去找不對的人或單位,真的會沒有下文!
就算警方會反應民怨,但主管交通的單位並非這些民怨首當其衝者,他們根本感受不到民眾的感受,所以...就是沒有下文!
這種現象,是存在於許多公部門內,所以我上面才會說政府不改善,是因為真正負責的都躲開,讓那些執行卻沒有決策權去改變的人,一再的被責備!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比例原則?走程序不適...(恕刪)


連這種事都牽拖給政策就真的太牽拖了
>>但很多部份警方是在於一個配合的身份,有相關規定的決策<<
哪個政策要警察對不確定的人或車,,開罰單??
這根本是執行面的疏失而非政策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真的是搞不懂你呀 wrote:
瀆職罪構成要件~警察...(恕刪)



我或許可以贊同去告,但我仍然沒看到你有發現錯誤的點、要去檢討的點在哪裡?!.....


不要再理我!狀況外就不用再多說了...
管妹...是誰啊?
這事就這樣結束了?

沒改革 下個受害的就可能是任何人

衝到100頁了!
Q122QQQ3600 wrote:
連這種事都牽拖給政策...(恕刪)

哈囉!該怎麼申訴那是規定耶!不然呢?嘴巴說一說就行啦?

manabu2 wrote:
Remo兄:小弟認為...(恕刪)

在此我就要問您和Q122QQQ3600大一個問題~這樣的取締方式,已經實行多久?重點是~誰允許這樣“不確定”的取締方式實行這麼久的時間?
再補一個~這樣的申訴,我相信不是國道警察的第一件,那為什麼還是有這次的事件發生?

誰?誰?誰?該不是那面被要求說要處分下屬警官幹部吧???...!!!

flwing wrote:
這事就這樣結束了? ...(恕刪)


沒改革 下個受害的就可能是任何人...
+1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哈囉!該怎麼申訴那是...(恕刪)


那就換我問你
何時政策允許警察"不確定"下 開罰單??

如果政策允許,,這警察就不會受到處分了

從以前到現在都是
只允許沒有任何科學證據下
由警察當證人做為取締證據

就算非警察,,而一般證人
在法院何時法官取信證人述的:好像是它歐


>>誰?誰?誰?該不是那面被要求說要處分下屬警官幹部吧???...!!!<<
你覺得上至署長下至隊長
正規的警察政策是:管它確不確定,,罰單硬塞???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remo2919 wrote:
很多人都一直以為警察管交通、開紅單,所以相關問題都是找警察,這麼想是沒錯,但很多部份警方是在於一個配合的身份,有相關規定的決策,包括罰則,警察並沒有主導權!

而我想不知道您有否這樣的經驗,有問題去找不對的人或單位,真的會沒有下文!

就算警方會反應民怨,但主管交通的單位並非這些民怨首當其衝者,他們根本感受不到民眾的感受,所以...就是沒有下文!

這種現象,是存在於許多公部門內,所以我上面才會說政府不改善,是因為真正負責的都躲開,讓那些執行卻沒有決策權去改變的人,一再的被責備!


配合的身分?! 我不這樣認為
今天警察拿著法條和權力去執行法律授予他的權力, 他是執行者
規定與決策內, 哪一條說員警可以在證據不充分情況下依照自我判斷認知去執行公權力? 沒有嘛
看看紅單上, 誰蓋最左邊的章?你員警自己嘛...自己犯下的錯誤, 幹麻囉哩巴縮的還要推給大環境因素,講的好像很無奈似的?

這就像我最近發生的案件, 交通大隊承辦人用自己的意思, 推論並影射和把話塞到當事者身上和嘴巴內; 明明沒有證據的事情還要這樣說, 被逮到自己是用猜測與自己意思填寫初判表, 然後又說不服去找事故鑑定委員會; 這樣跟你上所說有什麼不同?反正我警察有錯, 都不是自己的問題就對了? 錯誤別人幫我扛就對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 警察被民眾唾棄, 只是咎由自取, 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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