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之助 wrote:
支持警察依法追捕嫌疑人!!
很可惜,法律上尚需判斷~
1.比例原則(所救大於所犧牲)
2.因果關係(死亡實害VS追捕行為)
3.依法令行為.
上面三項極可能因為執行法定職務而阻卻違法不具可罰性....但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往往讓人吃不消!!
人命價值 VS "嫌疑犯可能違法"的事實認定
畢竟吸毒跟無照是"事後"的確認;追捕時自摔死亡是"事中"的事實問題,生命價值法官通常會擺前面!
所以實務上卻常常需跟犯罪嫌疑人(死亡)家屬談和解..
警察難為!!
法官更是兩難!!
別忘了公益原則,警察"合理的"盤查、開單等勤務行為,有助益於維護法秩序及社會安定,
警察亮燈(聲音)表明時,就算確實沒違法也不會花自己太久時間,民眾也不該是加速逃跑,自陷
於危險狀態的行為卻要警察負責...
就連縱火後屋主自己衝進家裡救家當>>死亡都無法告殺人罪了,警察案應該也很難成立吧!
民事部分來看,警察的惡意在哪?有一天人在路上,看到後面有人跑向自己,卻
以為有壞人而逃跑,卻闖紅燈出車禍時,要求負責也很怪吧?畢竟是警察執行勤務,
也不是手拿開山刀、沒穿制服的人。現在很多法官對生命價值是項目之一,但也不會
因此特別提前到優先,現在車禍案件也逐漸有朝向這方面來判斷。
可是回頭來看,警察執行的是合法行為,以該名員警當被告麼?還是以國家?
似乎民事的部分可能性低一些,比較像行政訴訟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