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一項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3條 第一項第四款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運用這條或許可以請求停止使用!)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道路拍攝行車記錄影片,應該屬於正當合理行為,且無鎖定特定人物!)
第19條 第一項第7款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第二項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也就是說汽機車號牌屬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還是可以請求停止運用!
以上純屬個人判斷!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