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樣的人可以戴這頂雞皮無的安全帽

管他機皮舞還是什麼舞,爛就是爛,鬧笑話是不是? 我笑了
Shai wrote:
安心上路大~~你要不要copy一下,以後看精神或心理醫生用的到...(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我會做好必要措施的, 畢竟 "恐嚇危害安全罪" 可是屬於 "非告訴乃論罪" 啊~(也就是俗稱的 "公訴罪"...)

這可不像屬於 "告訴乃論罪" 的 "誹謗罪",是可以提告再撤回的,
所以很多時候"誹謗罪"會被拿來運用為一種 "以戰逼和" 的策略~

但是 "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因為一經報案就即刻受理,只要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屬實,一經起訴就會有"前科",而且無論判決結果是否有罪都會有註記...
[重點:無論任何理由,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
所以...在程序處理上得要小心謹慎一些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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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 305 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
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阿某阿貓 wrote:
我蠻想問個問題有沒有...(恕刪)


不是跟你說這頂就是了嗎
你要練直昇機式要飛行的時候好用啊
這本來就是這頂安全帽的初衷啊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安 心 上 路 wrote:
謝謝您的建議,我會做...(恕刪)


沒看過投名狀的人聽到安心上路這四個字時,說實在根本引起不了任何反應,跟"GOOD LUCK"的意思差不多。
Existence exists、Consciousness exists、Existence is Identity
tium wrote:
請問這樣的文章!!安...(恕刪)




下列引用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若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未產生任何不安顯見其安全未生危害,就難成立本罪。
客觀與理性 wrote:
沒看過投名狀的人聽到...(恕刪)

放心好了...法官與檢察官不會那麼笨,判決當然要依據前後文的文意來判斷,否則只是"斷章取義"...
你說是吧?
安 心 上 路 wrote:
謝謝您的建議,我會做...(恕刪)



xtonyliu wrote:
若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未產生任何不安顯見其安全未生危害,就難成立本罪。


你們對法條還真熟阿!!!

我看我也小心點好了,以免真的要跑去賣雞排。

(有人要買雞排嗎?)
FE2 拍正片
真是太超過了,動不動就發具有恐嚇威脅的文章!

根本是拿他的信譽再開玩笑,你以為每個律師都會打沒把握的官司嗎?

也不看看這兩天,在威脅恐嚇是哪些帳號ID。

我們消費者只是想要一個公論罷了!

實事求是嘛!

不是幾句威脅恐嚇要消費者閉嘴就好了

這種態度不贊同+1!

「態度決定高度,也決定了業績」

想不到還有這樣高姿態的公司!
呵呵..順便來個上01專用安全帽吧

konip wrote:
呵呵..順便來個上0...(恕刪)


That's a good Idea....

~~~~~~~~
照目前的狀況來說
01的安全帽就是[不要質疑廠商、大家熱愛的廠牌不要攻擊]
FE2 拍正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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