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環保局於101年7月2日發布新聞稿,宣稱將禁止二行程機車行駛於桃園縣境內,引發反彈聲浪,並被質疑是否有違憲、違法之虞。但桃園縣環保局不顧反彈聲浪及質疑,於101年7月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縣府乃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授權做成該決議,仍會如期實施。
但小弟查詢相關法規發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二項補充解釋: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也就是說,第一項所規定之六款禁止行為,都必須符合 1.未經"排放管道"排放 2.空氣汙染行為,也就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才有構成違法的可能。
二行程機車如果未拆除或改裝其"排氣系統",而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標準,桃園縣環保局應該是無權禁止二行程機車於境內行駛。最多也只能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至"第42條"之規定對不合格之二行程機車進行取締或開罰。
對於涉及禁止、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自由等規定,法理上都不應該做過度的擴張解釋,不是嗎?
不然像我這種腸胃不好,會放屁的人是不是就會被該單位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禁止進入和居住於桃園縣境內呢?
對於桃園縣環保局這樣的理念我並不認同,因為再高尚的環保理念也不能違背民主、法治、自由的基本價值與精神,否則再高尚的理念也只是邪惡!極端主義者和國家的理念也不是也很高尚嗎?
備註:
看了一位網友對我冷嘲熱諷的發言,我真為台灣的政治與教育感到悲哀,民主必須有賴法律規範與保障,然而兩者都必須透過"教育"的傳達,才能有良好運作!
顯然,版上發言的人很多連六法全書長甚麼樣子都沒看過,就自以為是的發言,法律本來就是在規範和保障個人的權利義務,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物,當然可以就法論法來發言。
政府、政客、財團、企業都懂得利用法律來保障自身利益,實現自己的意志,為什麼小老百姓不行?我就是不願意自己的利益被剝奪,不行嗎?更何況該單位是顯然違法,站不住腳的!
也難怪一些人房子要被拆了,權利被剝奪了還渾然不知,到最後火燒屁股才怪社會沒有公義,司法不公!
環保理念不能凌駕自由、民主、法治,因為那是我們立國的基礎,也是普世價值。
桃園縣環保局在沒有適當法源依據下,便以行政命令逕行限制人民財產使用的自由,對於依"信賴保護原則"購買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車主並不公平
取締造成空氣汙染的車輛,我雙手雙腳贊成,但並非每輛二行程機車皆違反相關規定,該縣環保局可以針對個案取締、開罰,但不能全面禁止
你支持的是環保理念,我捍衛的是民主的價值;若要禁止二行程機車上路,請依民主程序提案、表決、修法
用一個高調的理念,強迫他人就範,這是極端主義國家才有的行為。但記住,這裡是台灣,不是大陸、新加坡、北韓!
在這件事上,最不守法是桃園縣環保局,而非二行程機車機車的車主!
民眾的財產有被剝奪的感覺
我曾買過一臺B1騎了幾天
覺得煙確實冒的太多了點就又賣回給車行
賠了好幾千塊
目前也有一臺20多年的達可達跟偉士牌
這2臺車是收藏用途
偶爾還是會騎出去透透風
我想公務員有想法是值得鼓勵的
但做法有待商確.這跟節能減碳口號一樣
總是抓小放大.
當然凡事要從自身做起
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
所以應該是要加強取締排放不合格的車輛才是正解
也可以增加罰責.並且補助低排放的車輛
當然有一部分人是經濟較弱勢的
可以請他淘汰舊的2行程老車補助加碼換購新車
政府不也是補助節能家電用品2000元.雖然我覺得這是在補助企業
當然企業有辦法遊說這些委員或公務人員
方法大家都知道.....014
前天為了通過檢測才把達可達的化油器換新花了1500
因為即使是老車.不能發動的也不算是車.
所以這錢我還是花了.只為了合法
希望一些大企業也可以為了環保花大錢改善
不要只是抓小放大
因為公害是大家承擔的
控制源頭1個百分比付出的成本
比控制下游要經濟划算的多
wang5838 wrote:
會PO這種文,很明顯...(恕刪)
沒錯!我家有二行程機車,每年都通過廢氣排放檢驗,但我不住桃園
談論這件事前,請你先去將空污法第31條看過一次
如果你不懂,我來教你,空污法第31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皆明文規定"行為必須構成污染"方才有違法適用
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
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
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且該污染行為還必須符合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若行為並不產生違法結果,則法律不能禁止處罰其行為!
騎乘二行程機車本身的行為和有無污染這是兩碼事,只有在騎乘的二行程機車不符排放標準,才構成違法的事實。桃園縣環保局只能取締違規的二行程機車,並沒有權利禁止所有二行程機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