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6/27時
在轉彎時被闖紅燈的騎士嚇到摔車
對方直接逃逸了
休養了兩個禮拜
在七月初時警察找到對方
警察通知我的時候就順便提告
肇事逃逸跟過失傷害
期間對方完全不聞不問
然後在7/25去調解委員時才看到人
最後以兩萬元和解
對方經濟困難就答應分兩期攤還
並簽兩張各一萬的本票
但是現在對方又人間蒸發了
請問版上有經驗的大哥大姐
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8/28新增
請問各位
我在7/25和解並同意讓對方分期
8/25.9/25各一萬
我8/29號要開庭
他沒有照實給我且音訊全無
那開庭時和解書還有用嗎?還是就無效了
↑↑↑↑↑ 先自打臉,上面的分享是錯的,好慚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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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9 更新
交通事故理賠金的履行糾紛,以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犯罪要件來看,純屬未履行債務清償承諾的民事案件。想以詐欺罪提告,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被告只要說【 經濟有困難 】,不是不還,是無能力償還,即刻會被檢方裁定【 不起訴 】處分。
因此當對方事後悔約時,至多只能依照民事程序處理,諸如調解、打民事訴訟等等,一般是不能依此為刑事詐欺訴訟。
但是 ………… 如果雙方是在法院和解,或已經由調解委員會見證,簽下和解筆錄,在和解後對方不履行義務,未依約付款時,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另向民事庭提出履行契約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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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哥你的車禍事件中,對方已造成你的傷 ( 肯定 )、亡 ( 還得觀察 ),卻不告而別,則對方涉有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遺棄罪 】及刑法第 284 條之【 過失傷害罪 】,肇事逃逸屬公訴罪,致人死傷的話,刑度是 1 ~ 7 年,縱使你不提出告訴或是撤回告訴,警方還是得移送,對方還是會被依法提起公訴,聲請判決。
而【 過失傷害 】,刑度 6 個月以下,被判 40 天的話易科罰金就先賠 4 萬給政府再去面對民事的求償了,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就算我們簽下了和解書,也於和解書中立下了【 甲乙雙方皆願意放棄民、刑事上的一切告訴與請求權利 】,但不管我們在和解書中簽下了什麼OOXX,或已撤回告訴,但在刑法第 245 條、刑法第 239 條內容中,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只要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都可以再去警察局、地檢署提告,或者自行去法院提告,法院還是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