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男子於前年11月20日深夜行嘉義市北港路時,剛好前方葉姓機車騎士與騎腳踏車的黃姓男子發生車禍,開車的葉某來不及反應,輾過葉男造成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葉某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決葉某無罪。可上訴。
為釐清肇責,法院囑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識肇事原因,鑑定意見書表示,推估自小客車當時平均速率約為66公里,被告行車時速已超越該道路速限時速50公里。
News

個人積分:3157分
文章編號:84843304

個人積分:3157分
文章編號:84844711

個人積分:12230分
文章編號:84845491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