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曾發過文關於取締禁行機車1.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3.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4.以現場攔檢或錄影採證方式執行。不知還有沒效有要申訴的可以試試--禁行機車早該取消何況該路段上面還有只有四輪以上和重機可以走的高架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