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婆究竟是不是S牌的發聲人 求解惑?

我還滿驚訝怎麼會有人覺得車商都沒買廣告?
有買廣告才是正常吧?
一個產品做出來後當然要行銷阿,不然誰會知道,
而且各家機車媒體人家也要吃飯也有員工要養,總不可能做免錢工,
其他家車廠也可以買廣告阿,沒人說不能買阿,
你如果不接業配除非你有本業可以支撐,不然是可以做多久?
沒利益的事情沒人會做長久啦,不管是金錢還是心理上的滿足,
短期或許還可以用愛撐過去,
但是長期的話你總是要有驅使你去這樣做的動力

況且說好話這點也很正常啊,
你付錢給人家幫你工商當然是希望讓人家說好話,
阿不然你付錢給人家,然後人家把你批評的一無事處你會爽喔?
你下次還會找他嗎?一定不會嘛!

另外媒體也是阿如果我開公司每個月都賠錢我乾脆收起來在家躺著還比較贏
開公司是要賺錢的,不是開身體健康的
01真的很適合光陽
每台車測試比拚的結果不是都有公布
每台車都有屬於自己的優缺點,測試結果
是讓消費者挑選自己的車,至於消費者要怎麼看待
那就是消費者的事了
何佐堯 wrote:
小弟是這半年才開始關...(恕刪)

在01居然會出現小X婆, 因為每次講這3 個字都被刪文
看了一下,原來是反文才沒被珊
BLOG http://mpsevo.blogspot.tw/
HeeroYo wrote:
陳凱米
HAM引擎的R1Z真的太耐用

同感,同引擎的高手125化油器版
我同事還在通勤
S有出錢
有腦粉
有假車友真8+9車行相挺

YT影片
是真是假
是舔是做效果
還是真實

有智慧的都看的出來

但...S的車有實力也是真的
不然你以為大家都沒朋友的嗎?
買車前都沒先試車的嗎?

說法務執迷不悟
也是真的
說S膨脹了
也是真的

但...車買來是自己騎
只要沒問題
自己爽
其他管那麼多幹啥?!
別廠也不會感謝你或是給你錢啊
時西北齊,立紅竿賀甯蒙鴻察,吹西北嵐風。查曉理奇稀,歸稽齊紅柑。
之前扯全新迪爵沒時鐘的才扯,真的有人會看嗎?機車時鐘沒常常調整根本不準,手機會網路自動矯正時間,手環會同步。
攻擊沒時鐘的疑似網軍。

有車廠的研發在看嗎?我想要類似的本田賓利110那類單座商用燃油機車,


這種菜藍又大,底又平放保溫箱飲料起碼能放8杯、腳踏才不會被佔用(對岸有山寨版)台灣機車菜藍底都斜的又小,只能放青菜水果。
外送箱綁後架上太長,綁座位上椅墊又不方便開,螞蟻金發財金牌車子都太長、小箱要放腳踏騎車腳開開。

去年底本想買一台二手電車趕辦吃到飽,問一個外送員最多一天換幾次電池,他回答7次,想想還是算了
在水晶上班
我機車也有時鐘功能,6年前新買時花10幾分鐘調過時間,後來就忘了,去年開始記油耗,加完油開電門會變電壓,再按回總里程中間會有時間,里程。
grpwiqde
我媽六期 woo 100 就有時間可以看 ,真得好用 我覺得全車系都應該有時鐘不準也是要過很久才 慢慢不準,就算誤差3或4 分鐘 ,還是有時間可以看一下,誤差太大 在調一下就行 。
Wow_Senior wrote:
要是放一輛機車而已就開始介紹這車有啥特色
那我會認同你不能再多

但要像殘酷擂台那樣子 一起測試 還要講求一樣的條件
刻意去配重讓雙方的負載一樣才開始
那你還說偏頗或代言人我就很幫該媒體抱屈囉.

明顯誰有認真用心去做產品 誰沒有不是一目了然

至於有啥法院認證的光陽吹捧者發言人喔
就這位

查不到資料,只找到在01上面有這個

蔡至兼 澄清啟事
David-Kuo wrote:
查不到資料,只找到在01...(恕刪)


那是之前. 也就是給過機會了.
他道歉完就有這樣的字樣在他服務的媒體
***本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但是



他還是繼續寫了. 就被告啦!

法院審後認為,消費者可於首年優惠期過後,自行選擇是否變更為較低資費,也無綁約情形,蔡僅依一己之意就契約內容做解釋,逕予揣測而為不實之記載,難認其事前已善盡查證義務,以「騙進來後再屠宰」的說法指涉睿能從事不實商業行為明確,足以產生負面形象,已達誹謗,判蔡與熙輿網路公司須將所有相關評論文章移除,並在自家網站上刊登此份法院判決書30日,全案仍可上訴。

=====

判決摘要---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4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08號
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蔡至兼


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6所列文章,自「CARLINK鏈車網」(https://www.lian-car.com/)、「CARLINK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link.auto/?rf=0000000000000000)、「Yahoo!新聞」(https://tw_news.yahoo.com/)、LineToday(https://today.line.me/tw/v2/tab)等網站移除。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將本案之判決書主文、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連續30日刊登於「CARLINK鏈車網」(https://www.lian-car.com/)、「CARLINK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link.auto/?rf=0000000000000000)。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s究竟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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