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買廣告才是正常吧?
一個產品做出來後當然要行銷阿,不然誰會知道,
而且各家機車媒體人家也要吃飯也有員工要養,總不可能做免錢工,
其他家車廠也可以買廣告阿,沒人說不能買阿,
你如果不接業配除非你有本業可以支撐,不然是可以做多久?
沒利益的事情沒人會做長久啦,不管是金錢還是心理上的滿足,
短期或許還可以用愛撐過去,
但是長期的話你總是要有驅使你去這樣做的動力
況且說好話這點也很正常啊,
你付錢給人家幫你工商當然是希望讓人家說好話,
阿不然你付錢給人家,然後人家把你批評的一無事處你會爽喔?
你下次還會找他嗎?一定不會嘛!
另外媒體也是阿如果我開公司每個月都賠錢我乾脆收起來在家躺著還比較贏
開公司是要賺錢的,不是開身體健康的
Wow_Senior wrote:
要是放一輛機車而已就開始介紹這車有啥特色
那我會認同你不能再多
但要像殘酷擂台那樣子 一起測試 還要講求一樣的條件
刻意去配重讓雙方的負載一樣才開始
那你還說偏頗或代言人我就很幫該媒體抱屈囉.
明顯誰有認真用心去做產品 誰沒有不是一目了然
至於有啥法院認證的光陽吹捧者發言人喔
就這位
查不到資料,只找到在01上面有這個
蔡至兼 澄清啟事
David-Kuo wrote:
查不到資料,只找到在01...(恕刪)
那是之前. 也就是給過機會了.
他道歉完就有這樣的字樣在他服務的媒體
***本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但是

他還是繼續寫了. 就被告啦!
法院審後認為,消費者可於首年優惠期過後,自行選擇是否變更為較低資費,也無綁約情形,蔡僅依一己之意就契約內容做解釋,逕予揣測而為不實之記載,難認其事前已善盡查證義務,以「騙進來後再屠宰」的說法指涉睿能從事不實商業行為明確,足以產生負面形象,已達誹謗,判蔡與熙輿網路公司須將所有相關評論文章移除,並在自家網站上刊登此份法院判決書3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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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要---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4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08號
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蔡至兼
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6所列文章,自「CARLINK鏈車網」(https://www.lian-car.com/)、「CARLINK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link.auto/?rf=0000000000000000)、「Yahoo!新聞」(https://tw_news.yahoo.com/)、LineToday(https://today.line.me/tw/v2/tab)等網站移除。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將本案之判決書主文、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連續30日刊登於「CARLINK鏈車網」(https://www.lian-car.com/)、「CARLINK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link.auto/?rf=0000000000000000)。
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