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在機車專用道上,機車不小心撞上。


不可說 wrote:
先告對方過失傷害,其...(恕刪)

這是重點~先告再說~因為不一定每依個法官都是懂路權的
我吃過虧~所以先告過失傷害~以刑事呀民事~在提民事
六個月內未提示同放棄自己權益~到時候.....互賠你也賠輸他~傷害...只能自己向保險公司辦了
您考慮依下吧

663 wrote:
其實我認為法院最終結...(恕刪)

看一下這大樓的留言
一堆覺得違停就可以直接撞上
這島真的很鬼

Encoding wrote:

對方違停是違停
大不了補一張罰單給他
但你撞壞人家車
你要賠償對方汽車的損害

這就是台灣法律
...(恕刪)


可能想多了...

假如該處設計就考量連結/拖板車很多,彎度很大,加上車流量的考慮,甚至歷史紀錄很清楚;設計機車"專用"車道,應該不意外,強者如閣下所提,違停就違停那才多少錢!

若此,交通根本不用設計,前車被後車輾死,不過是該閃開不閃開罷了~

叢林法則比較實在!

假奧斯卡 wrote:
可能想多了...假如...(恕刪)

他說的沒錯.違停是違停.除非他開車門讓後車摔倒.才是主因.
不然你自己閃車而撞上是你自己的問題.
除非機車因為違停車禍而死亡.不然大部份的案例都是機車7違停3.
不信去查一下大部份的案例吧.
沒辦法台灣是這樣的...
應注意未注意!

所以'雖然妳受傷'但是你也要付部分責任'

就好好處理吧!

怪誰?就怪為什麼生物進化?

有哪一種動物會利用機器來做交通工具的'

只有人!
如影隨行 wrote:
他說的沒錯.違停是違...(恕刪)


看看這新聞吧...
違停太超過 員警看到就開單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6月27日 上午12:02.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專門委員王賢基昨(二十六)日表示,民眾違規停車往往造成不幸的交通事故,所以,員警只要在馬路上看到有民眾違規停車,馬上當場開單取締,絕對不會放任。

媒體報導,沈姓男子在夜市吃熱炒,為防止車子被吊,把車子停在視線所及的斑馬線上,可是因車體遮住其他駕駛視線,以致三歲小孩從熱炒店衝出,被行進中的車輛撞癱。台北地檢署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將沈起訴,駕車撞人的女子則獲不起訴處分。

對於記者詢問,類似這種違規停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很多?王賢基表示,國內違規停車情形確實很嚴重,是有統計取締的件數,至於因為違規停車造成交通事故,目前統計數據並無分出這麼細,就他了解,若因為違規停車釀成交通事故,通常檢察官會採取重罰

王賢基進一步表示,汽車駕駛人若是違規臨時停車,駕駛人在車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而若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車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可處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王賢基說,目前有些市區道路或是巷弄過於狹窄,可是停車格有限車輛又太多,因此,只要民眾疏忽,開車民眾不遵守交通規則,往往就會發生車禍,也因此,他強調,平常員警值勤時特別重視違規停車問題,若發現民眾在車上就會採取勸導;而若是民眾不在車上,馬上照像告發,並請拖吊車來拖吊。

王賢基認為,許多交通事故往往都是因疏忽大意,而違規停車有時是造成車禍主因,以後談賠償或是和解是要負全部責任,因此他呼籲開車民眾千萬別違規停車,並說這部分早已列為警方執法重點,一定會加強取締。
...........................................
另外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請參考這則新聞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1日 上午2:48.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

汽車沒有比較偉大,佔用"機車專用道"違規停車造成車禍就是主因!交通單位設置"機車專用道",就是要保障機車騎士的路權,不要牽拖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要以路權歸屬為第一!
所以請不要再把違停視為只是普通違規!

伯爵鯊 wrote:
看看這新聞吧...違...(恕刪)

二重疏洪道路那麼寬
兩個車道+一個機車道 差不多有兩個半車道那麼寬
大燈有開多少都會照到前方車輛
就算大燈沒開好了
整條疏洪一路都有路燈
這樣都撞上去
只能說騎車心不在焉

kjhgfdsa1021 wrote:
二重疏洪道路那麼寬兩...(恕刪)


這與路寬不寬無關!就法律而言,路權歸屬才是責任判定的標準!

伯爵鯊 wrote:
這與路寬不寬無關!就...(恕刪)


但實際上法官會依據現場狀況而做出適當裁定

二重疏洪道基本上有走過的都知道路很大很寬也很明亮

撞上違停汽車法官會首先詢問汽機車駕駛人精神狀況/有無酗酒

再做出裁決,所以實際狀況還很難說。

不過在那邊可以撞到為停車我倒是很好奇騎車的是太快還是下雨視線不良?

亦或是分心想睡覺? 不然在我這個走了6.7年的人聽起來真的覺得很扯

路很大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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