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里瓦格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今天在路...(恕刪)


如果你確定撞擊點是在左後方
那你的贏面很大
和解書別亂簽...
撞到當下有報警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艾里瓦格 wrote:
如果要找保險公司來你可能會連我的都要賠哦
然後要我簽和解書
我就覺得完全有被威脅的感覺= =
結果我今天一問警察
警察就說
他昨天拿來的根本不能用 根本是壞的這樣...
讓我會覺得
他要我趕快簽和解書根本就是欺負我學生這樣= =


別理他的威脅

你有去醫院嗎?有驗傷嗎?

怎麼樣他都有"過失傷害"的可能~~記得要保留就醫紀錄喔

這可是你獲得理賠的關鍵阿!!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本文原作者已自刪

也望大家不要繼續討論

snakeinshoes wrote:
不要急著簽和解
他穩輸
1.轉彎未禮讓
2.後車撞前車
3.你受傷
4.大車撞小車
5.你在機車專用道...(恕刪)


1. 原po這種case應該不會算成未禮讓轉彎車
2. 候車撞前車有條件限制, 原po這種case也不會成立
3. 頂多就以刑逼民
4. 這年頭行人違規被撞死, 對方都可能0肇責了, 小車不一定比較有優勢
5. 哪來的機車道啊 XD


開車不會看右邊沒車才轉彎嗎...(恕刪)


為什麼會覺得汽車一定會看的到旁邊的機車啊 XD
調解不是沒用,是省錢少時間,我也是調解過,委員是很熱心,但沒法律知識
調解結果視同法院判決,去調解的意思,就是跳過法律,一切用"談"一直到雙方滿意,如果不成再上法院
我之前就是"調解成功",判賠八萬元,但一毛都沒拿到,我不知要怪調解會嗎?

驗傷單沒什用,除非重傷(你想請求精神賠償)因為你去醫院己經用健保,強制除是實支實付型,
所以你只能拿醫院單據去申請費用(去問機車強制險的業務如何申請)記得附上交通事故證明,強制險你只要24個月"內"去申請都可以,
你可以順便看身上有什麼舊疾一起看,費用都可以抵銷

艾里瓦格 wrote:
謝謝大家我了解了我以...(恕刪)


今天你得到一個正確的觀念
應該把正確大大的回文 貼在你第一頁的文章
順便告訴大家 何者是正確的 因為有太多人 不看回文的



101條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至於轉彎車禮讓直行, 102條第七款沒有註記得很清楚,
但102條第二款有提到交叉路口, 不同車道, 轉彎需禮讓直行,
第三款, 同向不同車道要匯入同一車道, 需禮讓直行......
原po應該不符合這兩個case

另外, 新莊中原路跟中平路交叉口,
如果照原po的圖來看, 應該是騎在白實線外吧.....
那是"路面邊線",
車道使用
"標示路肩或路面的範圍,線寬15公分,車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第十二款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 原po的情況是
從不能行駛的車道, 右轉車的右側而不是左側超車......
有看到對方的方向燈, 但沒有確認對方看到自己要超車......
這哪來穩贏的, 對方錯比較多的道理......

順便一提, 其實路口不能超車,
但規則是說, 有"交叉路口標誌"的路口不能超車,
從Google街景看不到這樣的標誌,
所以這條就算了......
雙方都有錯,但看起來是對方的責任較大。(北臉的外套破了,真可惜!)
艾里瓦格 誰錯 錯多少 不要自己畫圖 劃錯 說錯 被對方看到 不好

請仔細讀聯單上的事故需知 請父母去辦
請仔細讀聯單上的事故需知 請父母去辦
請仔細讀聯單上的事故需知 請父母去辦

很重要 三次

發生事情要冷靜 大家都幫你 也有酸文 也是在提醒你

01 的酸文 要多看幾次 酸文多半是正面提醒


benny927 wrote:
雙方都有錯,但看起來...(恕刪)


不一定歐 只是對方有刑事責任
本文原作者已自刪

也望大家不要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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