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最後願意接受調解的也是您本人,不是嗎?
如果您願意堅持要法官下一實體判決,也不是不行。
只是您需要先接受法官的臉色而已。
通篇看完以後,
很清楚地可以知道,
您最後會付出賠償金與「過失有無」並無關係,
而是您並未堅持「您的正義」到最後而已。
不是嗎?
如果是因為這樣,來怪罪刑法的過失法則,
會不會太過了呢?
當然,如果您完全沒有過失的情形下,
還是受到法院的有罪判決,
那在下就可以完全認同您說的話。
可惜,狀況並不是這樣的。
對於法院來說,可以把案件儘速解決是最好的,
其中,和解、調解都是最好的方式。
下實體判決對法官而言,絕對是最不好的選項。
所以,如果在下是法官的話,也會儘可能的試行和解、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
不然,下實體判決的話,寫判決書是很花時間的。
因此,如果您要追求「您的正義」的話,
必須先把「膽子」跟「時間」拿出來,
不然,被要求和解、調解作為結束,是很正常的事。
過去也有當事人因為不願和解,而被法官告知不可能會下一無罪判決的例子。
最後,判決仍是下無罪判決啊!
沒有證據哪有可能這麼好下有罪判決的...
kevin03 wrote:
嗯~ 我有,而且我花...(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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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我也是年輕人~~公司好幾位30多歲騎150。原來他也是年輕人。
原來我也是年輕人~~公司好幾位30多歲騎150。原來他也是年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