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在機車專用道上,機車不小心撞上。

herculus5689 wrote:
但實際上法官會依據現...(恕刪)


呵呵...這就要看法官是以"法.理.情"還是"情.理.法"為主觀意識了!
各位所言的道路寬敞是機車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那就是"情.理.法"的主觀意識!
而交通號誌及指示的設置目的,就是要以其為標準!可以釐清責任歸屬問題,如以此為優先,那就是"法.理.情"的主觀意識!
今天依樓主所述的情況~請注意有顏色的文字
............................................
1.地點在二重疏洪道,是晚間發生的,對方車輛為深色,停的位置是在機車專用道上(而且後來從警方拍的照片中看出是紅線),而且對方並未閃燈,也未在後方放警示狀置。當時的燈光有些昏暗,我們時速約40~50之間,接近的時候就想說要閃過去,卻在照後鏡發現旁邊(就是車子走的路上面)有較大較高的車輛快速接近,怕被後方車輛撞上,就不敢直接轉出去。於是擦撞到該車輛的左後方。對方車輛左後車燈下方跟側面有痕跡,駕駛是直接摔倒在地,後來右腳骨折(現在石膏已拆,但腳走路會痛,醫生說要半年以上看能不能痊瘉),車子右邊全毀。
.............................................

以"法.理.情"的主觀意識就上述來看,汽車違停確實是造成事故的主因!

當然啦,我們今天看到的都是樓主單方面的陳述,所以只能暫且這樣判定,實際還是要以現場相片及現場相關位置圖才能釐清事故真像喔!

kjhgfdsa1021 wrote:
二重疏洪道路那麼寬
兩個車道+一個機車道 差不多有兩個半車道那麼寬
大燈有開多少都會照到前方車輛
就算大燈沒開好了
整條疏洪一路都有路燈
這樣都撞上去
只能說騎車心不在焉


http://www.ntpc.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19555
"縣府也利用河濱公園、二重疏洪道闢設了一萬多個汽車停車位,此對紓解....."

二重疏洪道路那邊有上萬個停車位,
每幾百公尺就有停車場可以停,
很少人在那邊亂停車,
汽車駕駛亂停車,活該被撞 ...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bbblee wrote:
http://www...(恕刪)

事實上我每天上下學來回
最常看到的是機車違停....
特別是溼地那邊

伯爵鯊 wrote:
看看這新聞吧...違...(恕刪)

你可以看看更上面我所發的文.我沒說此案件一定是機車自己要認衰....
而是說.以搜尋到的案件來論.大部份這類的意外.除非撞上違停的人"往生"或是非常嚴重.通常礙於百姓的觀感.法官才會重視仔細的判.
以一般來說如果只是小傷或是車損.真的很難說了....
不過近年來有比較以"路權"為判斷的依據了.這是算一進步.
以往其實有過很多朋友撞到過路邊的違規障礙物或是違停的車輛的.真的很少去找出車主來要他負責的啦.
路口轉角違停的一大堆.有些車子出巷口而撞上車道中的人或車.你有看到把違停車輛一起給拖下水來判的嗎?
有得話就像我說的.除非是重大的意外.
普羅大眾往往對法律不熟悉,常在道聽塗說的情況下忽視了自己的權益!
各位有空不妨翻翻法規條文,了解是非對錯的準則,這樣公平與正義才能伸張!
Miaomao0267你好

一般來說,車禍發生之後,注意三個重點;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 刑事:過失傷害罪

(一) 肇事責任歸屬
我方如果初步研判分析表,分析結果有疑慮之時,
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雙方肇事責任歸屬。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後續問題,可再詢問或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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