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culus5689 wrote:
但實際上法官會依據現...(恕刪)
呵呵...這就要看法官是以"法.理.情"還是"情.理.法"為主觀意識了!
各位所言的道路寬敞是機車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那就是"情.理.法"的主觀意識!
而交通號誌及指示的設置目的,就是要以其為標準!可以釐清責任歸屬問題,如以此為優先,那就是"法.理.情"的主觀意識!
今天依樓主所述的情況~請注意有顏色的文字
............................................
1.地點在二重疏洪道,是晚間發生的,對方車輛為深色,停的位置是在機車專用道上(而且後來從警方拍的照片中看出是紅線),而且對方並未閃燈,也未在後方放警示狀置。當時的燈光有些昏暗,我們時速約40~50之間,接近的時候就想說要閃過去,卻在照後鏡發現旁邊(就是車子走的路上面)有較大較高的車輛快速接近,怕被後方車輛撞上,就不敢直接轉出去。於是擦撞到該車輛的左後方。對方車輛左後車燈下方跟側面有痕跡,駕駛是直接摔倒在地,後來右腳骨折(現在石膏已拆,但腳走路會痛,醫生說要半年以上看能不能痊瘉),車子右邊全毀。
.............................................
以"法.理.情"的主觀意識就上述來看,汽車違停確實是造成事故的主因!
當然啦,我們今天看到的都是樓主單方面的陳述,所以只能暫且這樣判定,實際還是要以現場相片及現場相關位置圖才能釐清事故真像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