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CC wrote:
1.是交通警察,還是義交,無圖無真相。在高雄,重要路段時段,有些義警反而是站在第一線指揮交通。基本上,第一時間敢不鳥交警的人,還真的很少,少到會被開單。(勇氣值得敬佩?)。義交並無法直接逕行取締或告發,被不鳥的比率當然高多了。
是交警無誤
SHCC wrote:
3.為甚麼該員警無後續動作,不是員警被嚇傻。而是因為交通疏導為主,沒空間也沒時間去瞭解或追究版主行為是否構成(不服從指揮,可直接告發或取締)。
我之所以拒絕員警指揮我到旁邊水溝蓋
是因為員警說機車幹什麼佔汽車道
但我明明就在機車停等區內
但是如果員警是要指揮後方汽車逕行左轉那就算了
他只是單純叫這些機車往旁邊水溝蓋移動就沒有其它作為了
從法理面詳析之
這條為什麼要處罰不服指揮的人
立法目的係考量員警在指揮的當下是在追求特定交通公益目的的實現
且被指揮者的狀態或行為妨害到這個目的
假設叫機車去旁邊水溝蓋是為了讓後方車輛暢行
或機車的位置已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此時都可被認為是基於具體的交通公益
但是我只看到他把機車趕到旁邊水溝蓋後
並沒有再作對其他車輛的指示
然而機車停在靠近左側停等區格內也並未阻礙到行人或車輛
此時單純的叫機車去旁邊水溝蓋的位置
只是在追求他主觀的價值
而這個價值就是這位員警認為機車要在水溝蓋旁不可在汽車前面
請問違反員警這樣主觀價值的追求是否有對交通公益有任何的危害?
所以就算他開我罰單
我也會以上述的理由打行政訴訟討回公道
但吾豈好訟哉?
我只要員警錯誤的機車路權觀念能夠被扭轉就好
雖然我開車也騎車
但我還是希望機車族憲法上平等享受道路設施的權利能被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