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狀)請問這叫逼車嗎?(22-7716號凌志休旅車)(新增影片)

saintyang8085 wrote:
兩位事主或許有競速、危險駕駛之違法情況,
而汽車駕駛更是仗著車體優勢,
造成樓主更大的危險。


競速??
白牌車和3千西西的車競速??
我想我不會自不量力到這樣


saintyang8085 wrote:
樓主若PO事發點時間前後10分鐘的全部錄影,
就算他違規超速並侵犯汽車駕駛路權,
就可以將汽車駕駛在事發點時間侵犯樓主路權的部份合法化?
還是可以將汽車駕駛"制裁"樓主的情況合法化?


這令我想到誤想防衛
我騎車不會去挑釁別人
單純就是要趕路
其實事發前就已經發現這台車不太友善
因為他在我後面閃大燈(我走中間車道,內線車道一樣沒車的狀況)
但無奈沒經費裝後面的行車紀錄器

閃大燈的感覺像在說「機車別走汽車道」
他可能覺得他的「合法路權」被我侵害了
所以就用閃大燈及剪線方式想排除眼前違法被我使用道路的狀態
問題是
我根本就是合法的
所謂別人違法侵害他的路權根本就只存在他的主觀世界裡

Oyani wrote:
其實這重點不是路權不路權......

騎車的你也沒絕對的路權......反觀的你在機車道有"絕對"的"路權"........

我想說的是......是安全重要??還是路權重要??.....自己衡量吧!!


「絕對」路權?─那只有鐵道上的火車吧
路權永遠都是相對的概念(請參閱林東茂所著危險犯)
路權當初是為了交通順暢而設計的
因此優先路權相對於劣後路權具有優先通行權
優先路權撞到劣後路權,劣後路權的人須負賠償責任
但優先路權並沒有厲害到在任何情況都可作為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
尤其某些狀況根本未涉及路權問題

任何人在直線的狀況下騎(開)在道路上不變換車道
這並不涉及路權問題
這裡所涉及的是人格權的保障問題
假設某位老太太開著老爺車龜速(低於國道最低速限)
後面大卡車以法定限速直接往前把他輾過
大卡車沒有甚麼優先路權可以主張
他必須負刑民責任..
大卡車或許會說小客車違規行駛(低於速限)
但不好意思...排除別人違規行駛狀態是警察的專屬職權..其他人都沒有
更不可能用優先路權的觀念來阻卻違法

因此即便白牌是騎在禁行機車道上
任何四輪汽車對他所做的挑釁及危害
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這裡沒有路權的觀念
而是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對人格權保障的規定





saintyang8085 wrote:
遵守法律是走在最危險...(恕刪)


你說的都對, 這樣高的道德標準我也給你鼓掌

但今天的情況, 我相信絕對在影片前互有挑釁

但事發之後, 學法律的樓主, 卻選擇避重就輕, 單純只挑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來誤導網友

就像你說的A打B一拳, B也回敬A一腿, 兩方都有錯

B選擇在A無法辯解的論壇上, 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部份, 我不認為有什麼好同情的

做人做事講求情理法

但我們的高等法學教育卻只教出 法匠

為什麼一堆恐龍法官做出令人不敢苟同的判決

前一陣子有新聞, 酒駕車禍, 因法官無法判斷車上兩人誰是駕駛, 兩人均獲判無罪??

的確, 無法證明其有罪前, 判定其無罪

合法的判決, 合情合裡嗎?

一個在馬路上, 因為交警的指揮認為不合法, 就可以選擇忽略的法學碩士

這是我們國立高等法學教育的目的??

就像剛學完武藝下山的小徒兒, 到處找機會與人決鬥, 證明自己很厲害一樣

卻忘了師父教的濟弱扶傾

我相信, 當他的師傅看到, 教出來的學生, 只把一身的武藝, 用來思考交警的指揮該不該遵守

大概也會留下眼淚吧

cavin wrote:
你說的都對, 這樣高...(恕刪)


一件沒有證據的事情 , 你都可以掰出這一段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一件沒有證據的事情 ...(恕刪)


不好意思, 又踩到你的痛了
魏至聖 wrote:
競速??
白牌車和3千西西的車競速??
我想我不會自不量力到這樣...(恕刪)


當你騎車超速,而另一人與你同時超速比快,
就己經是構成競速...
你或許無挑釁他的意圖,
但卻構成競速的事實...

反過來說,你若不超速,
汽車駕駛也沒超速,
就無競速的可能...

此外,你這案件可能不會成功,
因為"微罪不舉",
檢察官有可能以"不起訴"處分...

就算成審也要不回公道,
因為你只有行車紀錄器畫面,
沒有可供辨認汽車駕駛的畫面,
依照車牌判定,極有可能是租賃(音同令)車,(太多人打錯字...)
法官在無法判定駕駛為誰的情況,
應該也是無罪判定...

還是台灣法律的悲哀...

cavin wrote:
你說的都對, 這樣高...(恕刪)


我並不同情樓主,就事論事而已,
我陳述過,樓主在某些法規上並無詳細了解,
所以有過其特殊言論,
但我相信他在那事件後,應該有檢討自己過。

學法律,在有疑義時提出問題是對的,
還是他悶在心裡,永遠認為自己沒錯而繼續違規下去?

以您提的酒駕判例來說,
為何會造成合法卻不合情理的情況,
就是因為法律不合時宜所造成,
只要撇清關係,
法官無法認定駕駛者為誰就無罪免罰。

所以現在正在修法酒駕連坐之規定,
就會解決目前的烏龍判決問題...

東方思想以情為主、理為輔、法為限,
常造成只要合情合理,所以可以違法"制裁"...

他現在所爭取的,
正是長久以來被忽略的機車路權,
難道不是濟弱扶傾?
您覺得大車逼小車合乎情理?

還是因為他曾經有過不當言行,
所以就連爭取權益都不行?

到底該受打壓的是樓主,
還是違規者?

亦或者大家都是意圖違規的人,
所以必須打壓守法者,合理化違規事實,
進而當自己違規侵權時,合理的取暖不被打臉?

現在最常看到的,就是跟小學生一樣的"集體霸凌",
一堆違規超速的人們,嫌守法的人們佔路,
所以一起用行動、言語霸凌他們,迫使他們讓路,
以合理化他們違規超速的行為。

也因公權力不彰,無法制裁霸凌集團,
所以其他人只好選邊站,
我覺得大多數人都加入霸凌集團,
然後勸別人乖乖當被霸凌的人們...

以這討論串為例,
汽車駕駛霸凌機車駕駛,
然後其他人附和,合理化超速逼車之行為,
進而打壓機車駕駛之合法路權,

然後被長久霸凌的機車駕駛們,
以及想合理化超速逼車的汽車駕駛們,
勸樓主息事寧人,安全為上...

一種是被霸凌習慣,"不知"爭取正確路權的人:
一種是霸凌習慣,"不想"爭取正確路權的人...

不論目的為何,都是放棄正確路權觀念...




saintyang8085 wrote:
樓主超速了,那能超車剪線的汽車沒有囉?
想幫汽車脫罪嗎?...(恕刪)


我也沒有要幫汽車脫罪,這個事件裡的凌志休旅車絕對是錯的!
(我在56F也有詳細說明)

後來會補充計算樓主的速度,只是爬了樓主的舊文
看到樓主自陳騎車很暴力,省道直上90~110km/hr的行徑,才有感而發,提出一些反思

依法騎在最外側快車道的機車絕對不少,除非凌志的駕駛每看到一輛就去逼車一次
否則樓主會被逼車,內情並不單純
也提醒自己,不要只是看到幾張照片,就以為已經看到事情全部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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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yang8085 wrote:
當你騎車超速,而另一人與你同時超速比快,
就己經是構成競速...
你或許無挑釁他的意圖,
但卻構成競速的事實...

反過來說,你若不超速,
汽車駕駛也沒超速,
就無競速的可能...


大大應該是念法的前輩
而且已經念到變精(仙)了

客觀上兩台車都用高速併行
真的是競速嗎???

最高法院認為競速的雙方要有犯意聯絡才算
參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
「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黃志平、王德璋二人有原判決所載二人駕車時眼見雙方之汽車廠牌、車型、款式均相同,竟萌競速之犯意聯絡,均以時速超過一百公里之車速,○○○市○○路之交通要道上奔馳競速」
我從頭到尾都是以速限+10的定速去行駛
或許從客觀上曾看到兩車有並排,但這和競速實在是差很大
因為主觀上休旅車應該不會想和白牌車競速(他只要一大腳就八死我了)~~他只想玩玩我恐嚇我
我更不可能用白牌塑膠車去和大排氣量高級車去競速~~我只想以較高速度巡航到目的

其實競速與否和超速沒有必然關係
如果某台車的安全極速只有70
那兩台這種車怎麼樣騎雖然都不會超速
但在道路上都用70競速就會造成用路人的危險
因為競速的雙方只在意對方通常會忽略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所以最高法院才會認為其實競速是指雙方共同對其他用路人所創造的危險

我從頭到尾都在專注前方路況
旁邊休旅車是否比我快並不是我所關注的唯一重點
從最高法院對於競速的實質認定標準來看
我跟競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殺破狼~丹 wrote:
我也沒有要幫汽車脫罪...(恕刪)


那請問一件事,
您提出樓主常超速的情況,
跟這件事有何關聯?

兩位都違法,都該受罰...

將樓主入罪(超速),
然後合理化汽車駕駛侵權行為(超速逼車),
所以他被逼車是對的?

汽車駕駛合乎理法的行為,
應該是檢舉樓主超速,
而不是一樣超速剪線危險駕駛...

不過一般人不相信也不怕法律,
所以合理化"非法制裁"手段,一抒怨氣...
我說的...只是希望樓主能夠愛惜自己.......

既然你都這樣回了......

路權與安全.....我一定選擇安全!!

絕對的路權.....我是說你跟那台休旅車相較之下你在機慢車道有絕對的路權..........

別一直說法律法律.....看了我就吐血..........

林XX都能交保了別跟我談法律......X@#$!....

如果有一天被撞了....你在去跟閻羅王說!!我也有路權耶.........

之前我有看過一段影片跟你一樣..........

機車道沒車他一值騎路中間後面駕駛一直閃他大燈一直B他......

他就是不讓!!也跟你一樣有紀錄器.......

那台車可能整個火大了直接撞下去.......

後來呢??!!也是雙方和解而已.......何必討皮痛呢??!!
saintyang8085 wrote:
合理化汽車駕駛侵權行為(超速逼車)....(恕刪)

冤枉阿大人,我沒有這意思,請看
56樓
殺破狼~丹 wrote:
提醒開車族(我也是),人家是有權利騎在那裡的,別自己沒知識,還說人家是白目(ex.樓下57樓、83樓)

101樓
殺破狼~丹 wrote:
希望部份開車族不要欺負合法的機車騎士,還自以為正義


魏至聖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是以速限+10的定速去行駛

依據樓主自己的照片計算(利用地上的白虛線也可以算得出來,兩秒整跑了40m以上),事發當時時速應該是72km以上,超出至少速限12km,也是超速,不過我不會去舉發你的

saintyang8085 wrote:
兩位都違法,都該受罰....(恕刪)

這點我也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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