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yang8085 wrote:
兩位事主或許有競速、危險駕駛之違法情況,
而汽車駕駛更是仗著車體優勢,
造成樓主更大的危險。
競速??
白牌車和3千西西的車競速??
我想我不會自不量力到這樣
saintyang8085 wrote:
樓主若PO事發點時間前後10分鐘的全部錄影,
就算他違規超速並侵犯汽車駕駛路權,
就可以將汽車駕駛在事發點時間侵犯樓主路權的部份合法化?
還是可以將汽車駕駛"制裁"樓主的情況合法化?
這令我想到誤想防衛
我騎車不會去挑釁別人
單純就是要趕路
其實事發前就已經發現這台車不太友善
因為他在我後面閃大燈(我走中間車道,內線車道一樣沒車的狀況)
但無奈沒經費裝後面的行車紀錄器
閃大燈的感覺像在說「機車別走汽車道」
他可能覺得他的「合法路權」被我侵害了
所以就用閃大燈及剪線方式想排除眼前違法被我使用道路的狀態
問題是
我根本就是合法的
所謂別人違法侵害他的路權根本就只存在他的主觀世界裡
Oyani wrote:
其實這重點不是路權不路權......
騎車的你也沒絕對的路權......反觀的你在機車道有"絕對"的"路權"........
我想說的是......是安全重要??還是路權重要??.....自己衡量吧!!
「絕對」路權?─那只有鐵道上的火車吧
路權永遠都是相對的概念(請參閱林東茂所著危險犯)
路權當初是為了交通順暢而設計的
因此優先路權相對於劣後路權具有優先通行權
優先路權撞到劣後路權,劣後路權的人須負賠償責任
但優先路權並沒有厲害到在任何情況都可作為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
尤其某些狀況根本未涉及路權問題
任何人在直線的狀況下騎(開)在道路上不變換車道
這並不涉及路權問題
這裡所涉及的是人格權的保障問題
假設某位老太太開著老爺車龜速(低於國道最低速限)
後面大卡車以法定限速直接往前把他輾過
大卡車沒有甚麼優先路權可以主張
他必須負刑民責任..
大卡車或許會說小客車違規行駛(低於速限)
但不好意思...排除別人違規行駛狀態是警察的專屬職權..其他人都沒有
更不可能用優先路權的觀念來阻卻違法
因此即便白牌是騎在禁行機車道上
任何四輪汽車對他所做的挑釁及危害
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這裡沒有路權的觀念
而是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對人格權保障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