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是啊你把四、五也反...(恕刪)
四、五也反紅用意是?...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所以前車不讓, 你不可以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後車示意讓車, 那前車如果不讓, 要用第五條來罰, 表示前車一定要讓........這條的意思是這樣嗎? 這適用單線雙向, 或多線道路?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或的意思是, 右側超車.... 是變換車道到右側, 再變換車道到原車道.....距離時間該怎麼算?
例如: 在市區道道, 有一台車開內線道, 時速20公里, 這時後車變換車道到外車道, 超越該車後, 有了安全距離或更長距離再換到原車道, 請問這該算超車, 或算變換車道?
或者該閃燈鳴喇叭, 叫前車靠邊開? .......多少打架事件是因為這樣引起的, 所以前車不讓的那些駕駛都是錯的
另這條講的是汽車, 機車不在這裡的條例中, 有包括機車嗎? 依第三條的定義而言, 車輛是含機車, 但這條講的是汽車駕駛人超車時
(我在想還要繼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