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發生車禍,想請問大家是誰的問題。(已解決)

放心吧..台灣有條腦殘的法律會保護你
因為我曾發生過這種車禍..
先講那條腦殘的名字叫
"應注意而未注意"
專保護白目..腦殘..沒事不尊行交通道路行駛的人
他從後方撞過來..意思就是你在他車前半台車以上
至於什麼方向燈..縱使你沒打..你也可以講被後車撞壞了..爆掉了...OOXX之類的
大至上是後方賠七成...你自付三成

講真的...我還滿希望白目的人都掛光光
老是在街上危害別人的性命
無言...一看到這種文..就更想罵人
對簿公堂要的就是證據,就算有高人教你,這篇都已經蓋成大樓,也許還有人已經備份,就自己摸摸鼻子吧!

不過,無論騎車還是開車,都是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不是打個方向燈就是萬能的,不然要後照鏡做什麼?
我最痛恨不打方向燈的人
現在我跟在機車和汽車後面只要遇到路口
都會先慢下來看看前面的車要不要轉彎

機車不打方向燈的人一堆
想彎就彎
真的車禍有幾條命都不夠...

汽車有時在路口才打燈
我又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

不打燈不會全錯
但是一定是造成事故的主因~~
lchhank wrote:
如果按照許多網友說「同向」也要「轉彎車要讓直行車」,那上下班車流量大的道路,我想我一輩子都不用右轉了...........(恕刪)

同向車當然也要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阿,有些道路有分快慢車道(有分隔島的),當您的車在快車到要轉彎,難道不用先禮讓慢車道的車?(好一點的會設計快慢車道有間隙可以提前換道,也就是說您在下一個路口想轉彎,應提前將車透過轉換車道間隙先轉駛至慢車道)

我是中部人,就用台中港路舉例,台中港路就是有分快慢車道(有分隔島的),當然機車的話,應該要轉彎前100公尺就打方向燈減速並靠到最右邊,減少後方機車想從您的機車右側超車。
麻煩樓主提供一下另一位事主聯絡方式

把這篇給她當佐證,看看法官會怎判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1.沒打方向燈。
2.2台車根本是不同車道,也就是他不在你正後方,不同車道也要保持安全距離?
3.假如對方車離你有些距離,應該不可能在後照鏡死角的範圍,也就是他離你很近,怎麼煞?

waterstandard wrote:
當時有看後照鏡,後面沒車,所以往機車慢車道靠去,之後轉彎(沒打方向燈),車頭都轉過去而且車身角度超過45度(約快2點鐘方向),隨後就被右後方的機車撞上我方機車的車屁股(約為


只要沒打方向燈就先錯在先了
自己絕對逃不了
再來是對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他也有錯

人都沒怎樣就好了
平安就是福!
Sony Z1
以下法規紅色字樣處若您都有按照規定做 , 你也許還有機會爭取肇責比例比
若無 , 就可以大概知道結果了吧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來自台灣某處的小小國民 用機車來代步上下班的小小國民

cloudsea wrote:
以下法規紅色字樣處若...(恕刪)


if 此事發生在 有腦殘法律 的台灣… 可能有 後車撞上 前車 而有 "應注意而為注意" 的 爭議點 .....

但是這是 01 ........相信應該不少人 酸板主 炮開版大 .... 罵的好
樓上某樓表達的好 :希望台灣白目的人 統統署光光 . 這樣子 交通也許改善很多~

感覺 這 po文者應該是個喜歡 含扣的傢伙 . ... 下次要轉彎 就乖乖提前15~20公尺 靠右行使.提前打燈
OMG999 wrote:
如果同向轉彎...(恕刪)

我當然知道要先儘量先靠右再右轉,
但是版主機車已經整個車身都轉出去,還被後面撞到屁股,
難道後方車子沒有問題嗎?
我倒覺得後方車子速度太快煞不住才撞上。
而且版主的道路是可以右轉的,
反而後面的車是行駛在非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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