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狀)請問這叫逼車嗎?(22-7716號凌志休旅車)(新增影片)


殺破狼~丹 wrote:
依據樓主自己的照片計算(利用地上的白虛線也可以算得出來,兩秒整跑了40m以上),事發當時時速應該是72km以上,超出至少速限12km,也是超速,不過我不會去舉發你的


冤枉呀
那裡速限70(省道台1線)
我頂多超速到10以內
魏至聖 wrote:
大大應該是念法的前輩...(恕刪)


所以我說是構成競速事實,
你們在當時狀況下,
汽車駕駛有逼車的行徑,
勢必你的注意力一定集中在汽車上,
他也是專注於逼你車而又不擦撞的行為上,
若是發生任何突發狀況,
你們能立即安全的應變排除嗎?

於法,你的確無罪責,
法律因為有強制裁罰權力,在事後裁罰時,
必須精確裁定其犯意與行為之因果關係,
以免過度裁罰而侵害人權。

但我們卻應該了解,
在實際面,能在違法侵權前防範未然才是重點。

魏至聖 wrote:
因此即便白牌是騎在禁行機車道上
任何四輪汽車對他所做的挑釁及危害
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這裡沒有路權的觀念
而是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對人格權保障的規定...(恕刪)


這是保障人格權,不是保障路權,
不代表白牌騎在禁行機車道上是合乎交通法規的,

請針對交通法規討論路權,
網路太多人不懂差異性在哪,
容易造成斷章取義,無限上綱...

魏至聖 wrote:
冤枉呀那裡速限70...(恕刪)


哦.....那這次是我誤會你了....算我錯....
不過也希望你別在省道直上90~110(沒有省道速限這麼高的吧)....
快車騎多了,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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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破狼~丹 wrote:
冤枉阿大人,我沒有這...(恕刪)


抱歉,是我沒看清全部討論,向您致歉...
不過許多人卻利用您的言論打壓樓主。


Oyani wrote:
我說的...只是希望...(恕刪)


您或許也是對法律失望,
並且被侵權許久的人...

還是老話一句,
司法不振,人民只能求自保...
樓主既然以遞狀,請一定要把判決的結果op出來,不管結果如何,總是讓大家知道碰到這種情況因該要如何處理。
又回來這棟樓

原來已經遞狀了

幹的好

是否說明一下最新狀況




saintyang8085 wrote:
當你騎車超速,而另一...(恕刪)


酒駕連坐法是希望透過給予同車人壓力, 進而產生另一股減少酒駕產生的力量

這跟法官因為無法判定誰是駕駛有甚麼關聯? 就算將來有類似案例引用修法後條文連坐

但那個罪刑跟直接酒駕肇事仍是天差底遠的

嫌疑犯已經縮小成兩個, 還可以判成無罪? 這看在一般民眾眼裡, 是對司法信心是多大的打擊

一個酒駕, 另外一個就是偽證, 法官坐在法庭上就是要判斷是非曲直, 不是在哪裡做學術研究的

拘泥於條文, 寫了一堆鬼才看得懂的判決書, 法律跟人民的隔閡到底是誰造成的?

照片中兩個車道跟一個雙白線畫出來的慢車道

我想信10個有8個認為機車走雙白線的慢車道, 汽車走另外兩個車道

偏偏學法律的樓主, 知道機車不一定要走慢車道, 主張我騎中間車道, 是我的路權

即便整條馬路車行稀少, 依然堅持如此, 然後再來化身為兩腳發抖的小白兔

然後自稱是國立法研所, 專精刑法, 要以重傷害未遂提出告訴

我個人是認為其中必有隱情, 但樓主不願意公布更早之前的影片, 汽車車主也沒有出現,

發生的原因不得而知

設想一個情況, 車上載有重病親人, 急赴醫院, 內側車輛有車輛行駛, 樓主佔住外側車道

按喇叭樓主也不願讓路, 如果你是車主, 你不會對樓主堅持行使路權不願走慢車道感到火冒三丈?

轎車行為的確不當, 但當你熱烈討論被侵害的機車路權時, 更應該還原整個事件

我開車也騎車,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汽車跟機車駕駛都是守法的, 也沒有必要每件事都挑起機車路權之爭

事出必有因, 我不認為這件事的關鍵在機車路權, 而在事件發生的前五分鐘到底發生了甚麼

既然放上來給大家討論接受大家公評, 就該誠實還原整個事件, 而不是片面塑造被害者的悲情角色

cavin wrote:
酒駕連坐法是希望透過給予同車人壓力, 進而產生另一股減少酒駕產生的力量...(恕刪)


您說到一個重點,
就是"產生一股減少酒駕的力量"

我認為樓主也應該是希望"產生一股減少大車逼小車的力量",
而提出此次事件。

cavin wrote:
這跟法官因為無法判定誰是駕駛有甚麼關聯? ...(恕刪)


法官必須知道誰是主要肇事者,才能正確判決,
因為裁罰刑度不同...
如果不是您酒駕,卻判您酒駕致死罪的重刑度,可以嗎?
又會有人說是烏龍法官了...

還是為了滿足大眾觀感,所以都先判酒駕致死的重刑度?
我是偏向贊同這種裁決方式,因為同車非酒駕的人,
會積極證明自己沒酒駕...

法律的隔閡與漏洞顯而易見,所以必須根據目前社會形勢,
重新修訂法律。

cavin wrote:
照片中兩個車道跟一個雙白線畫出來的慢車道
我想信10個有8個認為機車走雙白線的慢車道, 汽車走另外兩個車道...(恕刪)


法律觀念宣導不足...
就像仍有人會PO黃、紅牌等大型重型"機車違規"騎上快速道路一樣...

cavin wrote:
偏偏學法律的樓主, 知道機車不一定要走慢車道, 主張我騎中間車道, 是我的路權
即便整條馬路車行稀少, 依然堅持如此, 然後再來化身為兩腳發抖的小白兔
然後自稱是國立法研所, 專精刑法, 要以重傷害未遂提出告訴
我個人是認為其中必有隱情, 但樓主不願意公布更早之前的影片,汽車車主也沒有出現,
發生的原因不得而知...(恕刪)


正因為是"整條馬路車行稀少",汽車駕駛逼車才更奇怪,
汽車駕駛有何要侵犯樓主路權的正當性必要條件?

另外,您所謂的"隱情",
是指樓主在事發之前或許有超速或危險駕駛,侵犯到汽車駕駛路權...
所以汽車駕駛因為被侵犯,讓樓主嚐嚐遭侵犯的滋味,是吧...

這也只是"合理化"汽車駕駛侵權行為,
並不合法,對嗎?

cavin wrote:
設想一個情況, 車上載有重病親人, 急赴醫院, 內側車輛有車輛行駛, 樓主佔住外側車道
按喇叭樓主也不願讓路, 如果你是車主, 你不會對樓主堅持行使路權不願走慢車道感到火冒三丈?...(恕刪)


在您假設的情況下,我會火冒三丈,也可能會剪線,但不會踩煞車反擋樓主...
當樓主向檢警遞狀申訴時,會了解我的侵權行為並非出自一時興起或報復心態,
相信樓主還有司法單位能正確評斷...

反向思考,我如果身處於"您假設的樓主情形"下,
被一輛不是"執勤中的公務車"(例:警車、消防車、救護車)
連續按喇叭、閃燈,也會有被侵權的感覺,
但是我會讓路後,再向司法單位申訴。

樓主這篇是因為內側車道空曠,卻又被逼車才會PO文抗議,
如果是您所假設的情況下,這篇就只是垃圾取暖文,我也懶得回應...

cavin wrote:
轎車行為的確不當, 但當你熱烈討論被侵害的機車路權時, 更應該還原整個事件
我開車也騎車,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汽車跟機車駕駛都是守法的, 也沒有必要每件事都挑起機車路權之爭
事出必有因, 我不認為這件事的關鍵在機車路權, 而在事件發生的前五分鐘到底發生了甚麼
既然放上來給大家討論接受大家公評,就該誠實還原整個事件, 而不是片面塑造被害者的悲情角色


我倒是與您有不同見解,大多數的用路人是"有明顯被罰的可能"才考慮守法,
有測速照相,才依速限走,
有警察站崗,才乖乖在小巷口等紅綠燈,
有交通大執法臨檢,才不酒駕、不違規...等等
所以交通問題層出不窮。

分幾點問題來還原情況好了...
第一、左側內車道是否有任何情況,
迫使汽車駕駛必須緊急切換車道?

第二、樓主所行駛之外車道是否有任何情況,
迫使汽車駕駛切換車道至樓主前方需立即減速?

而依據樓主提供之影片、相片,
以上幾點的答案皆為"否"
汽車駕駛並無侵權之正當性...

而您想強調的是汽車駕駛侵權可能有其"合情"的地方

在"五分鐘前"汽車駕駛路權被樓主侵犯,
所以"五分鐘後"汽車駕駛侵害樓主路權就是可接受的行為?!

合乎"報復"之情,合不合理大家可以公評,但是絕不合法...

cavin wrote:
一個酒駕, 另外一個就是偽證, 法官坐在法庭上就是要判斷是非曲直, 不是在哪裡做學術研究的

拘泥於條文, 寫了一堆鬼才看得懂的判決書, 法律跟人民的隔閡到底是誰造成的?


c大的思維其實有點混亂
「一個酒駕, 另外一個就是偽證」
這句話應該不成立
因為一定是2個人都稱不是他開的車
但必定只有一個人說謊
而且那個人就是酒駕的肇事者
所以酒駕和偽證都是同一人(但偽證不會成立)
另一個人是完完全全的無辜

試想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做
調查方向盤上指紋
調查方向盤上DNA
調查駕駛座的安全氣囊上DNA
調查現場目擊證人及監視畫面

但如果今天是指文採不出來
DNA做出來的型別是混合型
駕駛座的安全氣囊上DNA(搞不好沒有爆,不然上面的DNA應可判斷駕駛者)
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及監視畫面

所有可以調查的證據都調查完畢
沒有辦法判斷兩個人誰是駕駛
而C大你剛好是車上那個清白的乘客
你希望法官判20年
然後你關10年,另一個人關10年嗎??



cavin wrote:
設想一個情況, 車上載有重病親人, 急赴醫院, 內側車輛有車輛行駛, 樓主佔住外側車道

按喇叭樓主也不願讓路, 如果你是車主, 你不會對樓主堅持行使路權不願走慢車道感到火冒三丈?

轎車行為的確不當, 但當你熱烈討論被侵害的機車路權時, 更應該還原整個事件

我開車也騎車,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汽車跟機車駕駛都是守法的, 也沒有必要每件事都挑起機車路權之爭


不期待您能像S大一樣思緒清晰
但也請把我提供的照片及影片看完
您所假設的劇情好像都沒有在我所遇到的鳥事上

如果您是法官
您應該是不看被害人提供的證據
然後自個腦的陷入自己所假設的案情
再來指罵被害人為何不退讓
甚至還訕笑被害人說「裝什麼可憐的小白兔」
當然這可能是您所謂人民的法律感情
不過如果多數的人民真的像您這樣
那我一定要強力主張不可引入陪審員制度到刑事案件中

edwardchacha wrote:
又回來這棟樓

原來已經遞狀了

幹的好

是否說明一下最新狀況


謝謝您的支持
開庭時我會告訴法官
全國千萬守法的機車駕駛都在看法官您要怎麼伸張正義
希望您的判決將能警惕劣根性汽車駕駛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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