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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會有六千筆那麼多吧!! 我想滙款的人頂多100筆在乘 30元 = 3000元..結案(你耐他何?)
用3000元來換取新聞版面=划算
網拍業者快來複制這樣的經驗吧!!
消費者真的很弱勢

lkklkksppspp wrote:
最新消息 一筆賠償三十元手續費*6000筆就好 十八萬


所以還是有很多人幫廠商想阿

台灣真的是"處處有人情"

消費者跟貴賓....狗一樣,,,,
有適當的批評!才有進步~~
jcpapa wrote:
法條是貼很多
請問你們訂購契約裡面有"毀約"罰則嗎??
沒有訂定罰則你怎麼去求償??
...(恕刪)

也許可以參考參考民法.

JackChris wrote:
如果廠商真的出貨,GOMY也可以以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恕刪)

此例似不宜引用《不當得利》.

randyj wrote:
生意買賣,賣方本當要賺錢
否則為何幫您調貨備貨讓您看貨
買東西時,買方自當比賣方進貨價貴
換個角度想
如果網路購物時
結帳金額多了十倍而您沒注意到
您認同這樣的交易嗎?
在來得及的情況下,您應該會想要退貨吧
在買家知道賣方為標錯價而惡意下標甚至大量訂購
要打贏官司也是有難度的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09/07/30/第116期:網路購物標錯價,消費者自認倒楣?/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當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只要雙方就必要之點(例如貨物的價格、要買的貨物)意思一致,買賣契約原則上就已經成立了。
廠商網路標定賣價就是要約嗎?
不過這裏牽涉到在網站上,將貨物以圖片陳列,並標上出售價格,其性質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的問題。
如果是將之界定為「要約」,只要消費者下單訂購(亦即承諾),買賣契約即成立,之後付款、送貨都是買賣契約生效後履行的問題。如果網站標定賣價是界定為「要約的引誘」,消費者下單訂購將只是「要約」,賣家仍可決定是否出賣(「承諾」),賣家如果未承諾,買賣契約仍未成立。民法第154條第2項雖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然而,傳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其貨物通常業已特定(例如麵包店架上的麵包),網站卻可能只是貨物樣式圖片,並非實際出貨的圖片,因此,原則上仍需視實際情形分別判斷為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不可一概而論。
而實務在判斷到底是「要約」或是「要約的引誘」,其判斷標準為「除表意人表示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者,應依其表示外,尚應參酌民法為典型情況而設之規定意旨(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意思(應考慮之因素包括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是否注重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參照)。
標錯價可能撤銷嗎?
假使認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接下來要談的就是,賣家可不可以標錯價為由,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雖然賣家依前述規定在買賣契約成立後仍有可能可以撤銷契約,然而賣家必需證明其標錯價格並沒有過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我國有實務見解認為就「過失」的認定上「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及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害及交易安全,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7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如果消費者明知賣家標價明顯錯誤,而仍予以訂購甚至大量訂購,因毋須保護其信賴利益,賣家可能被認為在標價上並沒有過失,而仍可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
結論:
一般而言,廠商在網路出售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為了提昇消費者購買意願,無論在價格、規格、型號、顏色、配備均可特定,而且通常亦不限定交易相對人,而且賣家亦可控制出售數量(例如取消陳列)。因此,本案電腦設備之標價出售,依照前述判斷標準,原則上會被認定為「要約」。因此,當消費者訂購(承諾)時,雙方通常即成立買賣契約。至於賣家事後可否撤銷買賣契約(要約、意思表示),則端視賣家標錯價格有無過失,如果沒有過失才可撤銷。過失的判斷,原則上包括賣家標價陳列前有無檢查、消費者是否知情賣家標錯價格、消費者有無利用賣家標錯價格之際大量下單,還只是單純信賴網站內容而下單購買供自己使用等情形綜合判斷。

可援用為本案答辯.

popoz1857 wrote:
很多人發言都沒看過法條與案例
更沒看過律師與消保官曾說過的"基本要件"
在此不多做解釋,用道德化來抨擊別人的交易糾紛,實屬不當
在此告訴已下標的同仁
1.正當理由: 官方說誤植,是否責任歸屬第三人?(例如:前幾個月10萬元咖啡機賣1萬,慘遭離職員工竄改) 若沒有,則正當理由失效,可無視官方的片面取消,若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2.匯款方式:但若消費者已付款完成(此付款完成主要指轉帳和匯款,不包括信用卡付費之情形,因信用卡公司付款予業者通常須1週以上之時間,絕對超過2天)契約即成立,業者就不得取消交易。
3.消保會則表示業者最常掛在口中的錯標原因是「Key in錯誤」,這類漫不經心的情況,不會被認為是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外力影響,譬如程式被駭客入侵。

以上張佳瑜律師
http://www.ctlaw.com.tw/consultation_s.asp?ids=40
至於有人說,一定拿不到貨,我想條件是未必的,怎麼說呢?
應於官方即時搶救,與付款流程部分人下標好玩未付款或用信用卡付款
所以,造成沒有成立契約,賣方可免其責
但少部分,匯款與ATM或其他付款方式者,即代表交易確認,而公司又找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就必須履約出貨
屆時,我相信不會有所謂的9000台訂單,猜想大約只剩下1千台以內(一人訂多筆可否,這有待商確)
今天與原廠商洽得如何,請買賣方自行斟酌,依法有少部分人一定可以拿到車子,
總不能發張5千元抵免卷,就想賴一台16萬的重機吧!!?
其餘模糊地帶者,皆拿拿現金或禮券,消失即可
至於完付者,請別讓自己權益睡著囉~~~~~!!!

張大律師個人見解,可能說的通,也可能碰釘子,端視坐在台上那個人囉..

希望不是出一台殼....
plokk3 wrote:
別傻了 不可能出貨 ...(恕刪)
台灣人的個性由此可見,,,,,,,,,,,,,,,唉!
明明是廠商的問題
自己把關不嚴謹
怪誰

就像我公司搞一個工程
延宕工期
合約就明訂一天罰鍰工程款千分之5
結果一天就要賠1百多萬
怪誰

扯到消費者-----貪
真是有趣!!
看完很感慨
很多人都認為廠商賺消費者的錢是正當的
賠錢賣消費者時消費者去買就是...其心可異或可誅

所以往後看到下殺9折以下時廠商會賠錢
為體諒廠商所以大家都不要去買

很想看看以後百貨公司周年慶或大賣場周年慶時
保護廠商的這群人..你家老婆或媽媽去搶購時
你會怎樣去看待...跟現在一樣心態嗎?
買車被貼上貪心不顧別人死活的標籤太沉重~~~
1.我訂了3台,用信用卡付款,但都是自用,原來的摩托車10年高齡了,正想換車,1台自己騎,另兩台給家人,並不是要轉賣牟利~
2.當時認為8成是標錯價,但是也沒排除廠商為了清2011庫存,而真的有優惠價!所以不是板上有人說的100%認為是錯標的還要置人於死地!畢竟黃牌有路權後,250cc很難賣,反正廠商也可借日後的維修與耗材零件賺一些回來,並降低維持此系列車種後勤生產線的成本與費用,少賠就是多賺,且10號公報庫存要認列呆帳,有許多團購網也經常出現超低破盤價,所以當時我認為也不是完全沒低價賣的可能,因此買了三台~
3.新聞出來後原先也和老婆說如果不能出貨就算了,這好處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建立在別人的負債上,這樣並不道德,但是廠商片面粗糙的取消訂單,讓人感覺真的很不好,很想改變心意,周旋到底~
4.為何要有消保法,精神在於消費者與廠商的力量並不對等,消費者是相對的弱勢,就像身心障礙朋友要有更多的社福保障一樣,政府在許多政策的天平已經向財團傾斜是可以被公評的,今天不是有沒有良心要把哪個廠商弄倒的問題,而是整個公平機制的規則是否被建立或毀棄?
主管機關若不處理,或是業者沒有更妥善的後續處理方式,那麼以後網路交易的公信力還有誰能相信?消保會也可以收攤了!

GSII wrote:
事已至此~就依法行事...(恕刪)


這幾千個名單就是詐騙集團的口袋名單了.. 哈哈哈
以後想騙這些人的錢真容易
這家公司系統沒問題嗎???...

我記得標題還打只限量一台

有兩個頁面標錯價

其中那個限量一台的還給人下單幾千台?

線上金流真的不是在開玩笑的

假設是被駭了

WEBATM被轉向犯罪集團的帳號 是消費者的錯還是廠商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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