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tia wrote:
去申訴看看,因為車牌角度是被警察使用外力扳動的,如果這個行為成立,那原廠牌架也可以以同樣手法開單:警察只要拿工具拆一下螺絲螺帽,將車牌取下,說:「你這樣就沒車牌了,開單」。
此類改裝牌架跟原廠牌架都需要用直接對車牌施以人力才可以調整其角度或拆除,那違規的判定應該是一樣的。當然,改裝成電動控制就另當別論了。
不必因為大眾說的頭頭是道就放棄申訴的機會,這個事情確實有其模糊點,多去申訴,不管成功或失敗,是一種釐清改裝規則的管道。
我曾因為這種案子的申明異議去法院做過證
法官認定很簡單
用工具可以調整的角度的車牌架 就不行
所以....維持原判
更何況 警察只是用手就扳動
板大說 他朋友因為還沒做壞事就被抓 所以覺得冤枉
那等做壞事(肇事逃逸 搶劫啦)之後被抓 有受害人的話 受害人冤不冤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