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答應賣車後卻反悔了 改如何處理?

沒付訂金,
沒簽合約,
又沒出現,
你是以為人家要幫你留多久?
我看到了希望!!!大大你可以的!!!將來一定也要這樣教育我們的下一代!!

jessking wrote:
感謝您,看到最後,只...(恕刪)










台灣人真的要先學什麼叫法治,第二才是學講道理。+1
"誠信一斤值多少錢"這種鳥話都講得出來...
真不知道現在學校的老師跟家裡的父母是怎麼教的....
這也算是教育失敗的一種吧...
也對啦!誠信是不值錢的東西!
但是花在多的錢也買不到誠信....
版大!你打行照給車行!過兩天又把給車給他!

重點你沒辦過戶!這因該只是由車行寄賣你的車!

車行說有新車主要買車!他付訂金了,請叫他拿出訂金契約!

你就過去跟他說你要拿回你的車!他不給你就報警吧...

你跟他有寫任何相關文件嗎?還是只是口頭???如果口頭在法律上比較有利!那因該就不用立法了...
教育失敗!!

一堆人在網路上出鬼點子
既然答應車行了 還要要回來?
這就跟答應去工作 做一天就跑掉沒消息一樣..
或是答應面試 放鴿子

樓主私底下去辦遺失
車行不知道拿去賣給別的車主
別的車主拿不到車
車行推說是樓主的問題
到時候樓主不是上來01發文找網友
就能解決了

今天你是車行老闆 你會怎麼想
搞不好真的是要賣給別位車主
樓主的出爾反爾很讓車行老闆難堪


走法律樓主也不一定贏
如果樓主你在 01 是登記真實資料, 車行要告發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這篇就是證據
法院跟 01 調個資料不會太難
人的誠信和冒著上法院的風險應該不只 3000
chouu wrote:
2.動產交付雖是合意+交付即可..(恕刪)

讓與合意+交付買賣成立
機車過戶登記是後續行政法規監理監督管理問題要求
民法上沒有做要求所以登記並不是特殊生效要件
實際上雙方達成約定即可
chouu wrote:
車行雖然有權要求開版...(恕刪)

一屋二賣債權是平等不論成立先後
買受人均有標的物移轉請求權
yanyu_911 wrote:
買賣契約(債權契約)..(恕刪)

有點錯誤
移轉機車所有權係動產物權行為
一樣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
出賣人只需讓與合意+交付機車所有權給買受人即可

買賣契約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不管動產或不動產只要是買賣就是約定層次
這時會使得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買賣機車係債權行為
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標的物價金互相同意契約成立
使雙方產生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債權行為
動產債權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 要式為例外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反正只是財產權利義務約定階段
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不以交付為必要
即不要式不要物也不以登記為特殊生效要件之諾成契約
接下來出賣人要履行債務將機車所有權移轉
動產所有權移轉係所有權變動之物權行為
人對物之所有權因移轉讓與產生物權變動係物權行為
標的為機車係動產物權行為
一樣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
出賣人只需讓與交付移轉機車所有權給買受人占有完成義務即可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民法法律行為盡量以不要式為原則 要式為例外
但現在人似乎不把遵守諾言當一回事
為保障雙方利益從契約自由改變為契約規範
從規範內容規定雙方互負權利義務關係
感嘆現在人不守誠信 還會挖洞給你跳 XD...


Snoppy911 wrote:
讓與合意+交付買賣成...(恕刪)



法是人定的.誰說不能不想賣.無憑無據.你死不承認.他也拿你沒用.我說真的.法是定給守法的人看的.
實際上法院是看證據.還有法官的自由心正.通常都看證據求一分事實.沒差啦..哈
道義誠信在這年頭真是很低落
或許當下不守信不會有什麼損失
但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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