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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u wrote:
2.動產交付雖是合意+交付即可..(恕刪)
讓與合意+交付買賣成立
機車過戶登記是後續行政法規監理監督管理問題要求
民法上沒有做要求所以登記並不是特殊生效要件
實際上雙方達成約定即可
chouu wrote:
車行雖然有權要求開版...(恕刪)
一屋二賣債權是平等不論成立先後
買受人均有標的物移轉請求權
yanyu_911 wrote:
買賣契約(債權契約)..(恕刪)
有點錯誤
移轉機車所有權係動產物權行為
一樣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
出賣人只需讓與合意+交付機車所有權給買受人即可
買賣契約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不管動產或不動產只要是買賣就是約定層次
這時會使得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買賣機車係債權行為
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標的物價金互相同意契約成立
使雙方產生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債權行為
動產債權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 要式為例外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反正只是財產權利義務約定階段
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不以交付為必要
即不要式不要物也不以登記為特殊生效要件之諾成契約
接下來出賣人要履行債務將機車所有權移轉
動產所有權移轉係所有權變動之物權行為
人對物之所有權因移轉讓與產生物權變動係物權行為
標的為機車係動產物權行為
一樣不以書面為必要不以登記為必要
出賣人只需讓與交付移轉機車所有權給買受人占有完成義務即可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民法法律行為盡量以不要式為原則 要式為例外
但現在人似乎不把遵守諾言當一回事
為保障雙方利益從契約自由改變為契約規範
從規範內容規定雙方互負權利義務關係
感嘆現在人不守誠信 還會挖洞給你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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