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狀)請問這叫逼車嗎?(22-7716號凌志休旅車)(新增影片)

樓主如果真的是法律人...唉,這種...唉,呆丸郎真的是專出特殊人材啊!可見鬼島只會越來越亂而已!
魏至聖 wrote:
我已經因為驚嚇好幾天都睡不好覺了...

yanyu_911 wrote:
如果對方也指出機車先前的行為有危險駕駛而逼迫到該名汽車

仲裁者會要求還原真相的

也就是:影片的所有過程


其實從這段影片上來看,不會有啥嚴重的罰則
頂多...不當超車罷了..(恕刪)


不可能 ....
在地檢署/法院要指控他人犯罪 , 法官會要求指控人提出證據 .
不會要求被告提出清白證明 .

所以對方車輛如果說樓主先有不當行為 , 檢察官/法官會要求開車的駕駛提出證據 .

不會像這邊的鄉民一樣搞笑 .

但我認同你後面的看法 , 這段影片不會有成立什麼罪責 , 甚至連交通罰單
都開不成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但我認同你後面的看法 , 這段影片不會有成立什麼罪責 , 甚至連交通罰單
都開不成 .


我認為即便重傷未遂罪告不成
至少也成立強制罪
所謂強制罪只要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就成立
休旅車以高速剪車方式超車就是強暴方式的一種
而我合法行駛於該車道上
但休旅車於超車後卻頻頻踩煞車就是妨害我道路行駛權利
而強制罪是狀態犯
因此構成要件一旦成立就既遂
即便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時間短暫
但仍構成強制罪
時間短暫會在量刑時考量而減輕
但以高速剪車作為強暴手段應該要加重量刑
因此我並不認為休旅車可以全身而退...

想到今天晚上又要吃安眠藥才能睡..我頭又痛起來了


魏至聖 wrote:
我認為即便重傷未遂罪...(恕刪)

國立法研所畢業的就這等能耐而已喔…!?大失所望了…!要告他什麼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告得成…!
雲遊台灣 wrote:
不可能 ....在地...(恕刪)


如果汽車駕駛說機車先有不當行為, 但提不出證據, 法官應該會使用機車的行車紀錄器影片還原現場

請樓主就算不願意公布, 也請好好保存, 不要洗掉了, 不然到時候只剩網路翻拍的那段

很不清楚哩

剛剛本來想去找樓主兇狠的嗆說他是國立法研所, 論文寫刑法

要告對方重傷害未遂等字眼

但突然發現都不見了, 只換上

嚇到兩腿發抖, 晚上失眠要靠藥物治療

該不會是被害者的形象, 在訴訟上是有相對優勢的吧,

對不起, 我真的太胡思亂想了, 還是希望樓主早日走出陰影~
殺破狼~丹 wrote:
在講求「無罪推定」原...(恕刪)


您這番飆車族的比喻, 我其實蠻能認同的, 較被砍傷的人證明自己沒有挑釁, 的確很不合理

但換個角度想, 如果你是法官, 你會不會問你被砍那天是出去作甚麼? 在那邊碰到飆車族?

你跟他們有言語互動嗎? 不然法官怎麼定飆車族的罪? 該用預謀殺人還是失手誤殺?

要被害者證明沒有挑釁很不合理, 但要了解前因後果卻是合乎常理的作法

如果現場有監視器, 你覺得法官會不會看? 如果被害者剛好有行車紀錄器, 法官不會想還原整件事嗎?

你本來就沒有行車紀錄器, 我要你舉證證明你沒有挑釁很不合理

但你有行車紀錄器, 但不願意提供, 那叫做不合常理

但我想樓主是法律人, 絕對有相當的法律常識

在這裡不管怎麼回應, 都對公布完整影片選擇迴避

我想必定有它訴訟上的考量吧

Makiyo 跟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的案件, 在影帶曝光前跟曝光後,

案情有多麼大的轉變, 就是最好的佐證

哪個人在法庭上不會選擇性地把只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 對吧~





這樣就嚇到晚上睡不著了喔!
〝國立法研所畢業〞的呢!
堅強一點告死他,最少也要告到他一樣晚上睡不著!
PS:現在進度如何?有受理成案了嗎?還是被斥回?
cavin wrote:
如果是這個情況, 我們為什麼要浪費資源在幫樓主說話?
一個去向流氓挑釁, 先打了人家一拳, 結果被流氓回敬一腳
然後拿被踹一腳的影片, 丟到網路上來公評
您還要堅持說流氓的行為不能被默許, 被踹一腳的可以主張正當人權??
當然, 這個情況是兩者皆錯, 你受害的部份你可以提出告訴, 但說不定前面你加害別人的部份惡行更重大
如果兩邊都判罰款, 說不定罰款互抵之後, 先挑釁的還要賠人家哩
但單純被害者, 跟加害者最後變成被害者, 這是天差地遠的狀況
持刀搶超商, 砍傷人, 最後刀被奪, 也被砍傷
如果兩人都犯傷害罪, 誰比較可惡
這只是個舉例說明, 請不要扯到是否屬正當防衛等議題
我絕對認同樓主被逼車這部分他是受害者, 但如果你不去看發生的原因, 只就結果, 表面來審判這件事
不正落入了某種設好的局裡嗎?...(恕刪)


我是以"法理情"的狀態討論這次事件,
我一直強調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做出合情合理的制裁,
就算樓主先侵權,汽車駕駛還是不能違法...

就算合情合理,違法的事件不能做,這就是重點,
可以默許違法行為的話,那就不需要法律了...


那可以再細部分析樓主這次事件的"侵犯強度"差異,
假設...
樓主以「機車」先侵害汽車駕駛"路權",
汽車駕駛以「休旅車」後侵害樓主"路權",

一樣侵害路權,那個強度較嚴重?

換個嚴重一些的情形,
樓主以「雕刻刀」先侵害汽車駕駛"人權",
汽車駕駛以「武士刀」後侵害樓主"人權",

一樣侵害人權,哪個強度較嚴重?

越佔優勢的人,越不能違法,因為侵害強度更大;
越懂法律的人,越不能違法,因為侵害犯意更高...

再強調一次,
就算合情合理,違法的事件還是不能做,

無論是騎機車,開汽車甚至開大型車,
但是車輛越大,違法侵害的強度越強,
越是要避免違法違規...
魏至聖 wrote:
我認為即便重傷未遂罪...(恕刪)


傷害罪沒有未遂犯吧 ..

且 , 你告的法條不對 , 檢察官是不會幫你自動更換其他法條的 .
加上同一個行為我記得是不能告兩次的 .....

所以 .....



cavin wrote:
如果汽車駕駛說機車先有不當行為, 但提不出證據,
法官應該會使用機車的行車紀錄器影片還原現場
...(恕刪)


這是你自己想的 , 根本不會這樣發生

我再強調一次 , 你要指控他人 , 請自己提出證據 .
管你要當小偷偷尿布還是記憶卡 ...
這就是我國的司法制度!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檢察官可能會說:這送錯件了吧,應該送警局或交通大隊,開張違規任意變換車道的罰單就好

*我個人不相信能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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