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伯伯警告~妨害公務~

黑色甜甜圈 wrote:
樓主我也覺得你吃飽太...(恕刪)

沒錯,
你害警察沒有業績,
這樣不好喔~~
警察就是為了業績而存在的,不是嗎?
改成前面有警察埋伏 會不會更好

這樣應該沒有妨害公務的嫌疑

正確的法律見解 請下面繼續
justetchingtime wrote:
有種條子就光明正大站出來~保證沒人敢衝紅燈~

話不能這麼說,雖然我也極度討厭警察採取躲起來偷拍的方式。
不過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本來就是用路人該做的,
不是一定要看到警察時才遵守吧?
違規的行為影響的通常是其他用路人,遵守規則使用道路的人權益又在哪呢?
妨害公務在刑法有多則條例,而妨礙公務是一種行為,不是一種罪行。

我在下面條例找不到有什麼違反的...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原來...

我騎車在路上,眼見前方快要紅燈了
隔壁機車騎士好心叫我不要闖紅燈會有危險
這個動作被前面準備抓闖紅燈的警察看到了
這樣的舉動,會被當作妨礙公務?????????????????????



同學A說:想要去搶劫
同學B說:不要辣,被抓到就死定了
正巧
警察A聽到了
警察A說:不要沒事找事做,可以告我妨害公務~



原來還未發生的事情,可以當作事件處理啊????
多年前大家所稱的"妳是我的巧克力"好像都變質了耶~


警察說:我可以告妳妨礙公務
↑這句話,已經威脅到我了,也讓我身心受創,無法正常工作上下班,這可以當作威脅嗎?申請國賠?


也可以理解成另一種
一個醉酒駕駛的人,你告訴他前面有警察,叫他走其它的路.這正確嗎?

警察偷偷抓違規的沒有錯.而樓主這樣做也沒有違法,但請樓主把標示的字眼改一下.警察絕對可以抓你!(賊頭改其它的字眼吧)
我倒不覺得樓主有做錯什麼事,如果有做錯也只是語法不對

警察躲起來抓闖紅燈<=沒錯

但躲起來民眾還是會闖,沒有達到實際效益,如果出車禍,是民眾的錯不可否認

樓主告知前面有警察,民眾也沒闖紅燈,自然闖紅燈造成車禍減少

警察沒業績<=那又如何,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有何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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