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瑞文 wrote:
筆錄上警察說都符合 ...(恕刪)
所以你也承認下小黃有打方向燈嘍!!!(你寫打了就轉了)
那你就……。
你和對方是對立的,所以不用替他證明對他有利的事物。例打方向燈,自已的車速…等等。
我是第三人,看到你寫的也會認為你在超速下,驚覺前方車輛打方向燈要變換車道時,來不及反應撞上去了。
(你的筆錄是你說的,那對方的呢?第三人看了兩方的筆錄,才能找出共通點及差異處,再來決定差異處的問題。那這下你就指出對方打方向燈,並作出迴轉動作,並且自已車速過快。那小黃的寫:我當下時速四十公里,看了後照鏡無車並使用方向燈欲向左變換車道,未完成動作時,後方機車就衝撞上來了。當下完全沒看到後方之機車。共同點是,有打方向燈,機車車 速過快,小黃有欲變換車道。差異是小黃要迴轉還是切到內側,小黃的車速是?再看看現場圖,呀!!!小黃受到碰撞後有立刻停下,故小黃車速不快,機車撞對面車道,機車車速 快成立。那碰撞點在內側車道的一半 ,這下不支援小黃必定是迴轉的論點。)
最後就用"傷害罪"去告吧…交通鑑定方面,還是不要再替對方提出有利的證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