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機車騎士應該向計程車司機求償才對吧,

(上下乘客未停靠路邊、未提醒乘客注意後方來車、機車騎士也有責任)

然後計程車司機再跟乘客分攤。

mizuno..128 wrote:
和解 不代表不能提...(恕刪)


提告但不一定告的成是這個意思嗎
都簽了和解書了,還告屁啊
衣不合身,兩眼發昏,八成招搖撞騙到處混
不用上班 吵一吵就有錢拿 何樂不為

讓他去告吧 有和解書 有強制險 告不贏的

自己拿到錢不去做好醫療 怪誰
我看到樓主你是私下和解,那sorry...和解是民事,
即使你上面有說放棄民事和刑事的請求權,
但是告訴是一種公權,基於公權不可拋棄的原則,
縱使於和解書上載明被害人不得刑事告訴,但此約定仍屬無效!!!

我也發生過車禍,而且才上個月,
你應該是要去調解委員會才是,
如果時間上和調解委員會沒辦法配合,
那至少也是在車禍當下報警,
然後去警局做完筆錄後,你們兩方在之後談好條件,
再相約到當初做筆錄的警局,請警察派調解委員的人過來,
這種方式是連晚上八九點過去都會有調解委員過去的,
然後就在警局裡,用警局裡的製式和解書,
然後調解委員會看兩方和解條件,再來小修改一下和解書內容,
然後和解書簽完,調解委員會送去法院,約在10天後你會收到法院掛號信,
裡面就是有法院簽核的和解書,效力等同判決書,
這時候,才是真正的可以不用擔心對方會不會對你提刑事請求權。

樓主你是私下和解,頂多算民事,他要告你,是到刑事法庭,
在刑事法庭上拿著民事證據 = =....但是我必須說,
至少你們還有和解書,就算真的判你們敗訴,但不會判太重就是了...
祝好運
gkgk214 wrote:
我看到樓主你是私下和...(恕刪)


專業,收藏起來~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找個合法的律師吧........
既然已經和解過了, 對方又提出需要再支付賠償, 顯然已經無法站的住腳!

和解書上如已經註明 "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字樣,

表示此一事件已經完結~

傳票是檢調機關要你去協助調查該案件!
但是建議你, 可以去法律諮詢一下詳細案情對你是否有利!
過失傷害大大一定有責任, 計程車駕駛也有責任!

傳喚應訊時,
依照檢察官之訊問如實陳述,
並進一步告知已與對方達成和解與簽訂和解書乙事!

相信大大"可能"無刑事上之罪責!

民事部份, 不知道! 請高手補充!

有錢可以解決的事, 院外解決就好, 不要拿到法院去處裡, 會很麻煩...

僅供參考
過失傷害的罪不大,你又有和解書,且已付過賠償金,基本上會判很輕,大多易科罰金了事。
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一下(兩三千元就夠了),算一算易科罰金與繼續賠他錢(保證不只八萬),那個比較划算,反正民事已簽和解,你無必要再給他錢,刑事易科罰金那是繳給國庫的,這可是兩馬子事兒。

換言之,有無必要拿更多錢給他以擋住他去提告的手,要算計算計一下喔。
gkgk214 wrote:
我看到樓主你是私下和...(恕刪)


↑↑↑↑↑↑↑↑↑↑↑
正確答案~~~

訴訟外和解(和解契約)頂多是以後民事訴訟上攻防的問題
要告還是可以滴~~~


刑事方面~~~則有可能成為檢方做為裁量起訴/不起訴的依據
甚或是法官量刑參考
被告就被告,基本上超車就是要從左方,
有腦殘從右方超,被門打到剛好而已,
安全距離沒抓在先,右方超車在後,
還要告人阿?放心妳一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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