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和同學開車去八仙水上樂園.回中壢時.走濱海(當時無西濱).一車人很高興的聊天.遠遠的看見警察杯杯.還交代駕駛的同學放慢速度.結果警察杯杯把我們攔下.還說我們超速(出示測速槍).5個人馬上翻臉.警察杯杯真是睜著眼說瞎話.後來吵過了.兩位大人就讓我們離開.所以.測速槍是可以栽贓的.
多年後.已經有交通裁決.測速槍的標示並無直接證據.有人申訴成功了.報上有登.
去年.跟同學熱血環島.經過嘉義的西濱.兩位大人(應該不是之前的)再度把我攔下.並出示測速槍.說我超速了.我當時只是斬釘截鐵的告訴他們.我沒超速.標示的速度不是我的.爭執了一分鐘後.一位大人打圓場說:他只是要開勸導單.
笑話.我當時承認的話.怎麼可能是勸導單.當然是紅單一張.
所以.請記得一件事.測速槍上的標是速度不是你的.是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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