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道路速限50公里,我被舉發超速,當時的機車速度是61公里。
因為我一直強調我有爭點,但是相關單位都沒有明確回答我,所以一直在申訴,等一下要上法院去調查。
我提出的爭點是,儀器的精確度不足,沒有顯示到小數點第一位,故究竟是60.5~60.9,還是61.0~60.9難以證明。
現在我主張雷射測速儀器的公司應該將進位機制的函式提供給交通法庭,如果沒有特別設計成只有到時速61.0公里以上才進行舉證的話,應該撤銷該罰單(因為違背法定計量精神,以及罪刑法定主義)。這樣是否有理?
我已經在想說,那家公司一定會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不提供資料,這樣的話怎麼辦呢?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恕刪)
速限是50公里的話..你51公里的時速就是超速了..
會61才拍就是為了避免你說的儀器精準度不足的問題
而不是速限50..你跑到61才叫作超速..
所以..不管你是61還59..結論都一樣..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