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9ccc wrote:別人開車撞你...你...(恕刪) 感謝大大關心既然是側撞,想當然耳小弟是連人帶車"噴"出去...西濱騎60km很正常吧!當時本人左側重擊地面並且滑行近10公尺,因為角度關係雖然路過車輛不下20台(預估)可是卻沒有人看到並停下來幫忙,甚至是小弟親自報警如果當時嚴重一點爬不起來,後果可能就不是這樣了放兩張安全帽及衣服的照片提供參考(車子照片不方便放上來)
黑布袋 wrote:請教各位大大:小弟今...(恕刪) 你若是發當時 有保持現場並已向警方報案 製作筆錄與現場圖肇事逃逸為公訴罪建議你直接向當初承辦的交通隊提出肇事逃逸的刑法告訴和民事賠償告訴以下為肇事逃逸的內文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以上資料來源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3004058希望對你有幫助最後 不用花錢請律師法院與法扶基金會 有義務律師只要提出申請即可區公所 有法律諮詢時間
記得沒錯的話,除非他在案發前有通報失竊,不然他就得舉證駕駛不是車主他自己,至於如何證明就不關樓主的事了,即使真的不是車主開車,樓主一樣是向車主求償的,然後車主再向駕駛的人求償。樓主 ──求償──> 車主車主 ──求償──> 駕駛如果車主能明確指出駕駛是誰,樓主就能代位求償,直接向開車的人求償了。也就是變成樓主 ──求償──> 駕駛所以2樓和3樓的大大就已經點出來了。
黑布袋 wrote:請教各位大大:小弟今...(恕刪) 是的 我借以前住在附近的鄰居 弟弟不過他叫什麼名子 現在住在哪裡 我們都不知道~~~之後到...開庭的時候...他也是這樣說燃後檢察官最後看你沒什麼動作 就是會另案在議(另案偵查)最後不起訴....處份小心~~
黑布袋 wrote:小弟就是怕這樣~~其...(恕刪) 是的所以要看好 我的CASE是 對方有打電話來要和解一口價15W起跳 不過CASE想告他 因為他故意撞了在跑不知道怎樣最後就被揉湯圓了....所以樓主 用心處理就咬車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