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肇逃車主稱不知道是誰開的車,是否可卸責?


點燃心火 wrote:
按鈴控告,沒有別的辦...(恕刪)


律師費 你出嗎?
On9ccc wrote:
別人開車撞你...你...(恕刪)


感謝大大關心
既然是側撞,想當然耳小弟是連人帶車"噴"出去...西濱騎60km很正常吧!
當時本人左側重擊地面並且滑行近10公尺,因為角度關係雖然路過車輛不下20台(預估)
可是卻沒有人看到並停下來幫忙,甚至是小弟親自報警
如果當時嚴重一點爬不起來,後果可能就不是這樣了
放兩張安全帽及衣服的照片提供參考(車子照片不方便放上來)




On9ccc wrote:
律師費 你出嗎?...(恕刪)


那你會幫我出嗎?不要講這種沒營養的話好嗎。
嘴砲01,黑單沒啥好說,跟渣浪費什麼時間

黑布袋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小弟今...(恕刪)

你若是發當時 有保持現場
並已向警方報案 製作筆錄與現場圖
肇事逃逸為公訴罪

建議你直接向當初承辦的交通隊
提出肇事逃逸的刑法告訴和民事賠償告訴
以下為肇事逃逸的內文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
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
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
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
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
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

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
以上資料來源出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3004058

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後 不用花錢請律師
法院與法扶基金會 有義務律師只要提出申請即可
區公所 有法律諮詢時間
當然是算車主的阿.除非有被傷亡 要判刑 法院才會比較只細吧
記得沒錯的話,
除非他在案發前有通報失竊,
不然他就得舉證駕駛不是車主他自己,
至於如何證明就不關樓主的事了,
即使真的不是車主開車,
樓主一樣是向車主求償的,
然後車主再向駕駛的人求償。

樓主 ──求償──> 車主
車主 ──求償──> 駕駛

如果車主能明確指出駕駛是誰,
樓主就能代位求償,
直接向開車的人求償了。

也就是變成

樓主 ──求償──> 駕駛


所以2樓和3樓的大大就已經點出來了。
黑布袋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小弟今...(恕刪)

是的 我借以前住在附近的鄰居 弟弟
不過他叫什麼名子 現在住在哪裡 我們都不知道~~~
之後到...開庭的時候...他也是這樣說
燃後檢察官最後看你沒什麼動作 就是會另案在議(另案偵查)
最後不起訴....處份
小心~~
一般而言,說不過去.換個角度,當超速被拍照時,車主能否以不知道是誰開的車而不用繳罰單.不能吧.

mine406 wrote:
最後不起訴處份...(恕刪)


小弟就是怕這樣~~
其實法律有一個盲點,就是當無法確定駕駛人是誰的時候,法官有可能作出這樣的判決。

黑布袋 wrote:
小弟就是怕這樣~~其...(恕刪)

是的所以要看好 我的CASE是 對方有打電話來要和解
一口價15W起跳 不過CASE想告他 因為他故意撞了在跑
不知道怎樣最後就被揉湯圓了....所以樓主 用心處理
就咬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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