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兜風又歸還,不算竊盜不起訴


adducul wrote:
發生在基隆,沒想到地...(恕刪)


以後該怎麼教小孩....還要繼續教他偷東西就是不對的 還是改成 你偷走東西之後

再拿去還 就沒有錯嘞
就是忍不住想嘴炮一下
那竊盜的當下被抓到
就說我沒有要據為己有
晚點在來還也行嚕= =+
其實任何文明國家的刑法都要看主客觀的要件

但困難出在主觀要件的故意或意圖的判斷~~這也就是所謂自由心證最被詬病的地方

使用後返還的客觀事實本來就會被人認為是沒有要「永久」據為己有的意思

而「永久」據為己有的意思正是現行竊盜罪的主觀要件之一

所以

如果這樣的行為要處罰

就應該立法增列「使用竊盜罪」

不過縱然他把機車返還

檢察官應該還是可以從機車油料的損失來論竊盜罪

此時被竊盜的客體就不是機車而是汽油

但有個問題

如果嫌犯有騎完車再去加油就不成立竊盜汽油

因此檢察官必須舉證最後剩餘油料...

問題是這個問題恐怕連車主也不知道吧...

所以建議立法增列使用竊盜罪

立法漏洞太多了

例如口交、肛交、生殖器接合都是性交,但乳交不算性交

或刑法妨害秘密罪也有立法漏洞...拿手機拍別人裙下有罪

直接肉眼看別人裙下無罪..太多太多漏洞了
我覺得

1.有竊意(偷的念頭)

2.執行竊意(實際做了偷的動作)

以上就屬竊盜罪了

3.偷後返還..就請法官在竊盜罪上斟酌罪行輕重
xxxxx555x wrote:
以後該怎麼教小孩.....(恕刪)


教小孩與法律漏洞不可混為一談
一個是倫理道德上制式的生活觀,一個是法律研修的不夠週密

昨天去找了些信息,有一則就是以不起訴處分
ex:一女孩與舅舅借了一輛機車騎出門,停放在公共停車場
辦完事找到車拿出鑰匙把車騎了回家
回家後..舅舅發現這輛機車雖是同款車,但是確定不是他的..她騎錯車了
*而該失竊的同型車主發現車不見了就跑去報案(機車失竊)

後來舅舅把該車騎回到原停車場,想說掉換回自己的車,而停車時被當場以竊盜犯而逮捕

後經事發經過與原由告知了檢察官,檢方查明真相後即以竊盜使用而並非佔有,處以不起訴處分

這就是一個例子

yanyu_911 wrote:
昨天去找了些信息,有一則就是以不起訴處分
ex:一女孩與舅舅借了一輛機車騎出門,停放在公共停車場
辦完事找到車拿出鑰匙把車騎了回家
回家後..舅舅發現這輛機車雖是同款車,但是確定不是他的..她騎錯車了
*而該失竊的同型車主發現車不見了就跑去報案(機車失竊)

後來舅舅把該車騎回到原停車場,想說掉換回自己的車,而停車時被當場以竊盜犯而逮捕

後經事發經過與原由告知了檢察官,檢方查明真相後即以竊盜使用而並非佔有,處以不起訴處分

這就是一個例子


您的例子根本與使用竊盜無關

所謂使用竊盜是指破壞他人占有時就已經明確知道這是別人的東西而我就是要使用

舅舅在破壞別人占有時想的是要把自己的機車騎回家

主觀心態就不一樣

至於事後發現騎錯了要還

因為此時並非破壞他人占有時,而是破壞他人占有狀態的持續中

兩者時間點不一樣

前者才是刑法要處罰的行為,後者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經過

其實一般人都不太會分辨

就像如果換一下情節

舅舅在竊盜時知道是別人的機車並且要永久占有別人的機車而行竊

但事後發現這台車不好用

想說把它放回去

這時舅舅就不是使用竊盜而是竊盜

因為刑法只在意舅舅破壞別人占有時的心態和想法

至於已經破壞占有以後,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

無論她在這單純的事實怎麼想法律都不關心了

即便他要把這台車燒掉

那也只是不罰的後行為..

會不會講得太深呀

魏至聖 wrote:
您的例子根本與使用竊...(恕刪)



這裡說明了主觀不法所有意圖與即成、繼續犯概念correct
容僅涉及民事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等問題
太好了,以後不管去租汽車或租機車都不必花錢了,直接到店牽車,用完歸還就好
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就騎走別人的車,只要在對方還沒發現之前歸還,就不算偷竊!

反之,車子被別人偷騎走時,車主立即報警,即偷竊就算成立!

所以有心人士想模仿的,小心偷雞不著,蝕把米!

不過這種過時的法令,也應盡早修法才對,以免事件不斷的擴大!
罰單他有繳嗎?有告知車主嗎?油錢有付嗎?如果以上都沒有各位島民以後到外縣巿不用租、借汽機腳踏車了,因為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有官保證免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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