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公有停車格,應該是要住戶能停,其他人也能停
大家先到先停共用才對吧=>這是主張的重點!!
而且我查詢後,警察單位在相關新聞事件說明
" 大樓要貼什麼標語進行主張是管委會的自由,不過不可帶有暴力、脅迫、恐嚇等字眼"
"例如,如果擅自停車罰500"等讓人心生畏懼等言論
tommytsai大大所提到
"很多即定道路的所有權是屬於週邊住戶"
那畫上了公有停車格,停車格屬公有所以應屬大眾能使用吧
不然完全只照"即定道路的所有權屬週邊住戶"來認定的話
那有天住戶封路要求過路費不也用這條合理化了??
另外 雪碧豬 大大說的
上回政府土地重測,才知道公寓周圍都是我們的土地,
大家也理所當然的圍地停車,
也問過相關單位,並無法律問題.
(巷子蠻大的,兩邊停了車依然不影響通行,沒有既成道路問題)
圍地讓公寓來停車,並且不影響通行,我想當然是沒關係
不過我主張的是,將公眾使用的停車格,畫作私用的這項作法的正當性
xutsm788 wrote:
遠房親戚有20多人是強制分割同一塊地
有一部分被法院規劃為公用路地
好讓在內邊的人可以進出(如進出無路成廢地)
不然分割案不能通過
有人就是不想把建地讓出來變路地用途
因此卡十多年
後來同意了所以通過了
但這些路地的權狀依比例還在20多人手上
不是有路就是公用道路喔
因為雖然用途是路地
但權狀上是寫"建地"
所有權仍在"週邊住戶"
只要沒有申請讓政府徵收成為公用路地
週邊住戶每年還是要繳不能蓋房子的路地的稅金(以建地收)
但實質上權狀是登記為建地(無誤!)
...(恕刪)
你應該有所誤會
私有土地經過一段時間的事實"既成道路"使用後,即使地目仍為建地,日後仍無法蓋房子
所以你親戚的地部分被法院規劃為公用路地讓在內邊的人可以進出,又經過十多年
這塊地應該99%會被認定為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雖土地所有人仍保有其所有權,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排除他人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