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想起艋舺一句話: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會弄死你!
反之:今天你不對他訴諸法律,食髓知味,遲早車一樣再被他弄一次!

hh8236716 wrote:
本來以為是被A倒
便直接報警


我比較好奇的是遇到這種事第一反應是報警?
不好意思

純個人猜測

會不會是您的排氣管聲浪太強吵到別人

又您常原地怠速影響別人家的數位電視收訊

所以無意間惹人厭了
hh8236716 wrote:
小弟我在8/6 晚...(恕刪)

我教你告什麼吧!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你行使權利。他若不暴力踢倒機車,你也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影響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利。

有沒有成立由檢察官判斷,你不會構成誣告罪。

製作警詢筆錄就好了,原則上小案件連偵查庭可能都不會傳你,法院的話可能會傳你去看要不要跟他和解。你跟書記官說要填寫被害人意見調查表就好,不想出庭也可以。

但若用證人傳你,就一定要到。不過監視器很明確的話,不太可能以證人傳你,給你參考。

心似流水 wrote:
我教你告什麼吧!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你行使權利。他若不暴力踢倒機車,你也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利。


阿不就好棒棒

建議如果連中文都看不懂就不要放上法條裝懂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是法條本文

踹倒車子有強暴?有脅迫?

除非你親眼看到他把你的車子踹倒後不讓你牽起來,才有可能構成強制

而且什麼叫做"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力"

機車不就是要牽起來才能騎嗎,照你的方式說,如果哪一天你進了需要脫鞋才能參觀的地方

出來後發現你的鞋子180度轉過來了鞋底朝上,你要當場掉監視器告那個翻轉你鞋子的人強制罪嗎?
雷小炫 wrote:
阿不就好棒棒

建議如果連中文都看不懂就不要放上法條裝懂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是法條本文

踹倒車子有強暴?有脅迫?

除非你親眼看到他把你的車子踹倒後不讓你牽起來,才有可能構成強制

而且什麼叫做"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力"

機車不就是要牽起來才能騎嗎,照你的方式說,如果哪一天你進了需要脫鞋才能參觀的地方

出來後發現你的鞋子180度轉過來了鞋底朝上,你要當場掉監視器告那個翻轉你鞋子的人強制罪嗎?

按刑法第304條所謂強暴手段,乃指廣義之強暴,只要對人或物施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不以對被害人身體直接實施為必要。最高法院28上字3650號判例要旨:「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手段」!

另外,你真的好棒棒!國文都考分。不過要理解法條,光國文考100分是不夠的,你刑法也要考100分才行喔!

至於你所指踢鞋部分,是主觀犯意問題,無從證明,其影響甚為輕微,跟故意踹倒機車,讓人須彎腰牽倒地車輛也能等同類比?如果力氣較小,甚可能因為牽倒地機車而拉傷肌肉。另外如果是故意將他人鞋子踢飛數公尺外,就有可能構成強制罪,至於輕微踢到移動,主觀上犯意亦無從肯定,難以論罪。

我舉一些誇張案例試問:故意踹倒80歲老伯的機車,讓其無法騎乘構成強制罪否?故意踹倒他人300公斤重之紅牌重機,讓人難以牽起,構成強制罪否?你出門家門被塗上水泥砌上紅磚封死,只因為你不再家沒親眼目睹,所以對方就不構成強制罪?

這些都可以先告訴再由檢察官去判斷,我有說一定成立犯罪嗎?

我這再多分享一些法學知識好了,在德國法律實務,甚至曾肯認駕駛車輛故意閃爍大燈妨害其他駕駛正常行車,也會構成強制罪,你很驚訝嗎?另外我再告訴你,現在臺灣法律實務,對強制罪的認定範圍有逐漸放寬的趨勢,放的多寬?麻煩你自己研究一下司法判決實務,不過還不到德國的寬就是了。

心似流水 wrote:
按刑法第304條所...(恕刪)



這巴掌真響

有些人就真的自以為很懂阿

9699谷 wrote:
大哥~機車有可能內...(恕刪)


做兩萬保養時 都有拆開檢查過了 應該是無傷 謝謝!!

蟑螂蓋飯 wrote:
我突然想起艋舺一句...(恕刪)


恩 隔天要到派出所跟警員提告了 希望對方到案說明原因


webberlo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遇到這...(恕刪)


不急著用車 我也不知道車子有沒有傷 不動現場我想是最好的
大大有更好的建議嗎


b03cch wrote:
不好意思
純個人猜測...(恕刪)


你好 無怠速停車在原地之習慣 停車熄火 放安全帽便離開
機車全原廠騎兩年 定期保養 無任何改裝或拔除消音器

心似流水 wrote:
我教你告什麼吧!告刑...(恕刪)

感謝建議 目前是想知道對方動機 並讓對方得知警察是知道這件事的
心似流水 wrote:
按刑法第304條所...(恕刪)




你花這麼多時間打這麼一串文,還舉那個工具被拿走的例子

我們就別花時間吵了,你就去幫樓主告告看,反正你這麼懂,走個法庭應該不是很難

我等你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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