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似流水 wrote:
我教你告什麼吧!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你行使權利。他若不暴力踢倒機車,你也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利。
阿不就好棒棒
建議如果連中文都看不懂就不要放上法條裝懂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是法條本文
踹倒車子有強暴?有脅迫?
除非你親眼看到他把你的車子踹倒後不讓你牽起來,才有可能構成強制
而且什麼叫做"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力"
機車不就是要牽起來才能騎嗎,照你的方式說,如果哪一天你進了需要脫鞋才能參觀的地方
出來後發現你的鞋子180度轉過來了鞋底朝上,你要當場掉監視器告那個翻轉你鞋子的人強制罪嗎?
雷小炫 wrote:
阿不就好棒棒
建議如果連中文都看不懂就不要放上法條裝懂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是法條本文
踹倒車子有強暴?有脅迫?
除非你親眼看到他把你的車子踹倒後不讓你牽起來,才有可能構成強制
而且什麼叫做"無牽起倒地機車的義務"、"正常使用機車的權力"
機車不就是要牽起來才能騎嗎,照你的方式說,如果哪一天你進了需要脫鞋才能參觀的地方
出來後發現你的鞋子180度轉過來了鞋底朝上,你要當場掉監視器告那個翻轉你鞋子的人強制罪嗎?
按刑法第304條所謂強暴手段,乃指廣義之強暴,只要對人或物施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不以對被害人身體直接實施為必要。最高法院28上字3650號判例要旨:「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手段」!
另外,你真的好棒棒!國文都考

至於你所指踢鞋部分,是主觀犯意問題,無從證明,其影響甚為輕微,跟故意踹倒機車,讓人須彎腰牽倒地車輛也能等同類比?如果力氣較小,甚可能因為牽倒地機車而拉傷肌肉。另外如果是故意將他人鞋子踢飛數公尺外,就有可能構成強制罪,至於輕微踢到移動,主觀上犯意亦無從肯定,難以論罪。
我舉一些誇張案例試問:故意踹倒80歲老伯的機車,讓其無法騎乘構成強制罪否?故意踹倒他人300公斤重之紅牌重機,讓人難以牽起,構成強制罪否?你出門家門被塗上水泥砌上紅磚封死,只因為你不再家沒親眼目睹,所以對方就不構成強制罪?
這些都可以先告訴再由檢察官去判斷,我有說一定成立犯罪嗎?

我這再多分享一些法學知識好了,在德國法律實務,甚至曾肯認駕駛車輛故意閃爍大燈妨害其他駕駛正常行車,也會構成強制罪,你很驚訝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