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ers1 wrote:基本上申請事故肇責...(恕刪) 哈,這種事常發生,所以行車紀錄器才會顯得重要,保護自己。如同網友說的,這是一種談判技巧,但這種技巧不可取,有的時後還會碰到硬釘子。以2 個朋友為例:某個朋友在一次下雨天的時後,準備左轉,他在內車道等紅燈,車停著沒動。結果一台機車自己滑倒,直直的撞進他的車頭。2 方車子都受損。結果是個年輕人,這個年輕人身手也不錯,人在地上滑沒什麼事。於是就叫警察來。事後連肇責判定都沒判定。這個年輕人一直跟我朋友道歉,並答應我朋友要分期賠償。我朋友只說一句,年輕人「轎消不錯(台語,膽識好的意思)」,車我自己修,沒關係。這場車禍只叫警察來作作記錄,全案就結束了。另個case 就跟你一樣,弄到肇責判定,對方100%,然後我朋友被告上法院。本來朋友想說對方如果有誠意道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好,結果被他這麼一激,小事化大,把所有的事情搞大,對方因此更不服。於是朋友提出了一個對方無法拒絕的理由,對方知道踢到鐵板了,賠了一屁股,才平息這場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