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
檢察官可能會說:這送錯件了吧,應該送警局或交通大隊,開張違規任意變換車道的罰單就好
*我個人不相信能成案
罵人三字經~~侵害名譽~~成罪
拍人大腿內側~~侵害隱私~~成罪
高速逼車又踩煞車可能造成後車追撞~~造成別人生命身體的危險~~不成罪??
生命身體相較於名譽隱私不具有更高價值嗎>
這涉及到我們刑法上對於未遂犯的處罰理由
對於一件完全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的行為到底該不該處罰
如果要處罰?理由在那裡?
我國刑法是以客觀上造成危險狀態做為處罰的底線
但是危險不像實際的損害一樣看的到、摸的到
只能用想像的~~因此台大黃榮堅才說危險根本不是客觀存在的概念
如果危險是用想像得來的就等於刑法處罰底線是由想像決定的~會不會產生流於各說各話?有可能
因此即便危險是主觀世界的產物
我們仍然要用客觀標準來量化它
假設休旅車逼到的是rossi,因為rossi可以瞬間反應而未造成傷亡
此時對於強者rossi而言,這休旅車的逼車根本不構成危險
當然我不是rossi,我沒有強到這樣,但是我從小學劍,反應能力本來就比一般人好
因此我閃的過未必代表別人也閃的過..
結論是危險的判斷不可以僅由具備高於一般人標準的被害人來判斷
而是由法官看完影片後考量車速及機車通常性能及一般人的反應能力做出危險是否存在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