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狀)請問這叫逼車嗎?(22-7716號凌志休旅車)(新增影片)


yanyu_911 wrote:
檢察官可能會說:這送錯件了吧,應該送警局或交通大隊,開張違規任意變換車道的罰單就好

*我個人不相信能成案


罵人三字經~~侵害名譽~~成罪
拍人大腿內側~~侵害隱私~~成罪
高速逼車又踩煞車可能造成後車追撞~~造成別人生命身體的危險~~不成罪??
生命身體相較於名譽隱私不具有更高價值嗎>

這涉及到我們刑法上對於未遂犯的處罰理由
對於一件完全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的行為到底該不該處罰
如果要處罰?理由在那裡?

我國刑法是以客觀上造成危險狀態做為處罰的底線
但是危險不像實際的損害一樣看的到、摸的到
只能用想像的~~因此台大黃榮堅才說危險根本不是客觀存在的概念
如果危險是用想像得來的就等於刑法處罰底線是由想像決定的~會不會產生流於各說各話?有可能
因此即便危險是主觀世界的產物
我們仍然要用客觀標準來量化它

假設休旅車逼到的是rossi,因為rossi可以瞬間反應而未造成傷亡
此時對於強者rossi而言,這休旅車的逼車根本不構成危險
當然我不是rossi,我沒有強到這樣,但是我從小學劍,反應能力本來就比一般人好
因此我閃的過未必代表別人也閃的過..
結論是危險的判斷不可以僅由具備高於一般人標準的被害人來判斷
而是由法官看完影片後考量車速及機車通常性能及一般人的反應能力做出危險是否存在的判斷





雲遊台灣 wrote:
傷害罪沒有未遂犯吧 ...(恕刪)


你說得很對, 所以我們可以粗淺的歸納出來一個結果

法官會照你的邏輯要求汽車駕駛提出機車先挑釁的證據(只是假設, 如果汽車駕駛也主張機車先挑釁)

我們不知道汽車有沒有行車紀錄器,

但有完整影片的樓主選擇不公布, 至少可以在汽車駕駛提不出證據的時候, 佔有優勢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即使是受害者, 法條告錯了就輸了, 法律到底是學術議題還是保障人民的機制??

現實情況不是 壞人終於獲得逞罰

而是 懂法律的一方獲得了最後的勝利

想想, 我們為什麼要在司法外築起這麼高的牆?

saintyang8085 wrote:
我是以"法理情"的狀...(恕刪)


樓主以「機車」先侵害汽車駕駛"路權",
汽車駕駛以「休旅車」後侵害樓主"路權",

一樣侵害路權,那個強度較嚴重?

換個嚴重一些的情形,
樓主以「雕刻刀」先侵害汽車駕駛"人權",
汽車駕駛以「武士刀」後侵害樓主"人權",

一樣侵害人權,哪個強度較嚴重?

+++++++++++++++++++++++++++

所以一個壯碩的男人, 被一個未持武器, 未學過任何武術的女子先打了一拳

這個男人也回敬了一拳, 結果是男人罪較重?

他有辦法變身成女人回擊嗎?

同樣的, 照你的邏輯, 開車的, 因為車比大, 遇到挑釁, 只要回擊, 就是比較可惡?

你覺得在那個當下, 他該停車跑步去追嗎?

請不要給我事後用司法討回公道的方案, 發動戰爭耗費的時間跟成本, 跟所得是不成比例的

更何況, 司法單位搞不好根本不想受理

而且我覺得我們堅持的點並不一樣, 所以沒有交集

AB兩人互毆, 兩人都該受罰, 但還原現場, 才能給雙方應有的處罰

這個論點跟您所述並不衝突不是嗎?

只是大家覺得, 汽車該自己舉證, 的確, 我也認同

但這裡不是法院, 選擇上來要大家公評, 又來玩法院的遊戲規則, 有點無聊就是了


魏至聖 wrote:
罵人三字經~~侵害名...(恕刪)


從小學劍, 這種程度的逼車就讓你幾天睡不著覺,

到底是對還是不對阿~~

那對方一劍刺過來, 劍還沒到, 也許可能說不定當場就尿失禁了 (假設問題, 沒有影射您的生理狀況)

魏至聖 wrote:
罵人三字經~~侵害名...(恕刪)


不要亂用所謂的法律,來詮釋你自己的感受

*懂法有啥勝人之處?六法全書拿來翻一翻未必會輸給你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工讀生或法警也能懂很多相關審判律法的

你所論述的不過是可能涉及相關法條,但是並不一定是實際犯意過程
如果這樣都能成立,那麼天底下的行車事件處處有意圖殺人脅迫預致人於死的事件,根本無須交通罰則天天上庭起訴即可

魏至聖 wrote:
假設休旅車逼到的是rossi,因為rossi可以瞬間反應而未造成傷亡
此時對於強者rossi而言,這休旅車的逼車根本不構成危險
當然我不是rossi,我沒有強到這樣,但是我從小學劍,反應能力本來就比一般人好
因此我閃的過未必代表別人也閃的過...(恕刪)


你如果是學法的 , 還有這種想法那就不好 ..
有一句廣告台詞 : 有多少分證據 , 說多少話 !
別學前面那位鄉民都要用猜測的 !

既然傷害罪沒有未遂犯 , 你就不能用沒有發生的事情來推測 .

早些年我國的刑法100條就是有問題 , 後來把 "意圖" 這兩個字給修掉了 ,
如果你學法的 , 你就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

而且刑法中犯意很重要 , 你必須要說服檢察官對方開車是故意要衝撞你的 ,
這就你要去證明了 .
除非你拿出你前面有去弄過人家 , 後來他是故意把你弄回來的 .
但是你拿的出來嗎 ? 那就不就讓 cavin 說中了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cavin wrote:
即使是受害者, 法條告錯了就輸了, 法律到底是學術議題還是保障人民的機制??

現實情況不是 壞人終於獲得逞罰

而是 懂法律的一方獲得了最後的勝利

想想, 我們為什麼要在司法外築起這麼高的牆?...(恕刪)


你可以請律師 , 而若你是弱勢族群的話 , 還有一個法扶你可以尋求協助 .
每項專業都有它的高牆 , 你不可能什麼都要輕鬆跨越 .

法律之下當然得靠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別人的不法 , 否則我隨便說你
有罪 , 你就得受刑法之處罰 , 那豈不是太恐怖了 !

當然這就離題太遠了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yanyu_911 wrote:
不要亂用所謂的法律,來詮釋你自己的感受

*懂法有啥勝人之處?六法全書拿來翻一翻未必會輸給你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工讀生或法警也能懂很多相關審判律法的

你所論述的不過是可能涉及相關法條,但是並不一定是實際犯意過程
如果這樣都能成立,那麼天底下的行車事件處處有意圖殺人脅迫預致人於死的事件,根本無須交通罰則天天上庭起訴即可,...(恕刪)

樓主可是國立法研所的怎麼會比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工讀生或法警還不如呢…!

魏至聖 wrote:
罵人三字經~~侵害名...(恕刪)

拍人大腿內側~~是性騷擾吧…!
越看越覺得國立法研所很不值錢呢…!

雲遊台灣 wrote:
你如果是學法的 , ...(恕刪)


噗~ 哪樓主不就糗大了

為了證明對方有犯意, 得拿得出對方是故意逼車的影片, 當然啦, 不一定是他要弄人家人家回敬才算

也許汽車駕駛一而再再而三逼車也算吧

但萬一影片有其他精彩內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