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stone wrote:刑法上的"過失" "...(恕刪)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者,為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應該不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責任要件吧......
阿哞~哞 wrote:今天看到影片只能說真的是找死幾乎沒看沒減速就想直接過去..這下應該會賠到哭出來而且影片連新聞都上了想頼都頼不掉......(恕刪) 台灣還有一條"道義責任"外加外掛~~阿不是...該注意未注意對與錯....還是擺後面
就像眾多人說的,騎車的很可憐,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萬一綠燈方向不是台汽車,而是一個騎腳踏車的道路使用者或行人,那不是更慘.不遵守交通規則就是要付出代價,闖個紅燈快個幾秒有何意義,出事了不是一個人的事,是會牽連到好幾個家庭. 最好機車後座那個受傷的女乘客沒大礙,不然機車騎士一輩子都會受到良心上的譴責開車的也很倒楣,沒事幾百萬的車被撞凹,又是一筆不少錢的維修,也不知道肇事方有沒能力給付
skyhowk wrote:在台灣司法界,有一句經典名言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通常是給沒死或沒受傷的"倒霉駕駛"用的 法官要判"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也是得拿出讓人反駁不得的依據.你到是說說看大七車主哪裡應注意而未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