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圖瑪 wrote:
拍人大腿內側~~是性騷擾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年竹簡字第 590 號 刑事簡易判決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禁止無故以照相、錄影方式竊錄
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個人隱
私權之核心領域,禁止任意以針孔攝影機等科技產品竊錄
人之裙底風光、個人隱私部位等,以免造成人民(尤其是
婦女)因擔心有心人事之惡意竊錄之行為,而導致終日惶
惶不安等情,加以立法規範。
大腿內側除非女孩子穿泳裝,否則仍屬身體的隱私部位...
小心不要亂拍以免觸犯刑法...你不要到法庭上說「不是只構成性騷擾嗎?」

雲遊台灣 wrote:
既然傷害罪沒有未遂犯 , 你就不能用沒有發生的事情來推測 .
本來想說讓您繼續錯下去~~
但想想還是澄清一下免得很多人被誤導
刑法第278條第3項是重傷害罪的未遂犯處罰規定
第277條輕傷害罪則只有既遂犯和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犯的處罰
奧圖瑪 wrote:
樓主可是國立法研所的怎麼會比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工讀生或法警還不如呢…!
您別小看法警和工讀生...這些人可能未來都是司法官或法律界的菁英呀
國立法研所在我認為只是法律圈的入場卷而已..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
會特別提出來說嘴只是要提醒一些人在看網路評論如果本身對於討論議題沒有特別的判斷力時
要相信別人的意見前至少也要了解一下此人的背景...不然很多東西似是而非...很容意誤導別人
雖然網路上發言通常都是這樣..但我想在發言前考究一下會比較好..也算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