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狀)請問這叫逼車嗎?(22-7716號凌志休旅車)(新增影片)


奧圖瑪 wrote:
拍人大腿內側~~是性騷擾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年竹簡字第 590 號 刑事簡易判決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禁止無故以照相、錄影方式竊錄
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個人隱
私權之核心領域,禁止任意以針孔攝影機等科技產品竊錄
人之裙底風光、個人隱私部位等,以免造成人民(尤其是
婦女)因擔心有心人事之惡意竊錄之行為,而導致終日惶
惶不安等情,加以立法規範。

大腿內側除非女孩子穿泳裝,否則仍屬身體的隱私部位...
小心不要亂拍以免觸犯刑法...你不要到法庭上說「不是只構成性騷擾嗎?」



雲遊台灣 wrote:
既然傷害罪沒有未遂犯 , 你就不能用沒有發生的事情來推測 .

本來想說讓您繼續錯下去~~
但想想還是澄清一下免得很多人被誤導
刑法第278條第3項是重傷害罪的未遂犯處罰規定
第277條輕傷害罪則只有既遂犯和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犯的處罰


奧圖瑪 wrote:
樓主可是國立法研所的怎麼會比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工讀生或法警還不如呢…!


您別小看法警和工讀生...這些人可能未來都是司法官或法律界的菁英呀
國立法研所在我認為只是法律圈的入場卷而已..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
會特別提出來說嘴只是要提醒一些人在看網路評論如果本身對於討論議題沒有特別的判斷力時
要相信別人的意見前至少也要了解一下此人的背景...不然很多東西似是而非...很容意誤導別人
雖然網路上發言通常都是這樣..但我想在發言前考究一下會比較好..也算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有行車紀錄器畫面不公布,
卻公布幾張截圖,
實在讓人無法理解。

整個感覺就是心態上,
兩輪要跟四輪鬥路權,
何苦呢?
cavin wrote:
所以一個壯碩的男人, 被一個未持武器, 未學過任何武術的女子先打了一拳
這個男人也回敬了一拳, 結果是男人罪較重?
他有辦法變身成女人回擊嗎?
同樣的, 照你的邏輯, 開車的, 因為車比大, 遇到挑釁, 只要回擊, 就是比較可惡?...(恕刪)


您我都同意雙方都該受罰,
不過加上前因後果,
還必須考慮強度...

女人先打男人,男人皮膚瘀血,
男人後打女人,女人手部骨折,
女人很可惡,先動手打人,
但男人傷害女人強度較大,
誰會比較不合情理法?

不談法好了...
先挑釁的一方確實可惡,
但就算回擊也要有限度,
更何況汽車佔有極大優勢...

汽車先剪線挑釁,機車駕駛回擊剪線,
如果不慎擦撞汽車,
汽車可能車體受損或烤漆刮傷,
汽車駕駛或許都不會有大礙...

機車先剪線挑釁,汽車駕駛回擊剪線,
如果不慎擦撞機車,
機車可能車體受損外,
機車駕駛可能非死即傷...

誰可能是情理法都站不住腳的一方?

我也早就跟樓主提過,
這案件不太可能告成功,
因為"微罪不舉",
樓主並無實質上的損害,(例如財損或受傷)
檢察官可能不起訴處分...

就算過了檢察官那關,
樓主也沒有照片或影片拍到可清楚辨識駕駛人的證據,
租賃車牌可能是公司車,
公司方面若供稱不知道當天駕駛是誰,
法官或許也很難判決...

若照你的說法,拍女孩子大腿內側是侵犯隱私,不是性騷擾
女孩子若穿泳裝,就是公開了不算隱私。

所以如果在泳池看到正妹穿泳裝,去拍她大腿內側,就不犯法了嗎?是不是這麼說?
國立法研所的!你講話要負責喔!不要害人去泳池拍了又被告〝性騷擾〞~
嘖~嘖~嘖~實在有點懷疑你所講的學歷了~

AX8578 wrote:
若照你的說法,拍女孩子大腿內側是侵犯隱私,不是性騷擾
女孩子若穿泳裝,就是公開了不算隱私。

所以如果在泳池看到正妹穿泳裝,去拍她大腿內側,就不犯法了嗎?是不是這麼說?
國立法研所的!你講話要負責喔!不要害人去泳池拍了又被告〝性騷擾〞~
嘖~嘖~嘖~實在有點懷疑你所講的學歷了~


基本上沒有受過法律思維訓練的你
腦袋已經糊在一起了..

建議你先分清楚
刑法妨害秘密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且所謂的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有行政罰和刑罰的規定
什麼是屬於刑罰的性騷擾?而要件為何?

如果以上你可以分清楚
你才能弄懂我的見解
否則講再多你還是糊在一起...加油好嗎



魏至聖 wrote:
基本上沒有受過法律思維訓練的你
腦袋已經糊在一起了..

建議你先分清楚
刑法妨害秘密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且所謂的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有行政罰和刑罰的規定
什麼是屬於刑罰的性騷擾?而要件為何?

如果以上你可以分清楚
你才能弄懂我的見解
否則講再多你還是糊在一起...加油好嗎

上面是你的言詞,我引言備份一下。
若是在網路上公開指責他人是〝白痴、笨蛋〞,我沒記錯的話,好像有毀謗案例存在。
但說人〝腦袋已經糊在一起了〞不知有無犯法?我沒讀〝國立法研所〞畢業,我是不知道啦,這就要請教你這位〝國立法研所〞畢業的了!
學以致用是很好,但知法犯法就不好了!
但你放心!我在這裡發誓,我絕對不會嘗試去遞狀提告,這種小事不會造任何傷害,我不想浪費警方或是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時間。
PS:因為我沒受過專業法律思維訓練,不知道是誰負責受案、誰負責偵查、誰負責審理,所以就聽過的三個一起提了。

講這些已經偏離了你遭到〝疑似逼車驚嚇而委屈〞的主題了,所以你就不用再回應了,再回應我也不理了。
因為再回應下去,管理員就會把這一偏封鎖或是移到資源回收區了。
還是把焦點放在主題上,將後續繼續PO上來,讓對此事關心的鄉民得到答案。
看你遞狀提告的後續如何!
AX8578 wrote:
若是在網路上公開指責他人是〝白痴、笨蛋〞,我沒記錯的話,好像有毀謗案例存在。
但說人〝腦袋已經糊在一起了〞不知有無犯法?我沒讀〝國立法研所〞畢業,我是不知道啦,這就要請教你這位〝國立法研所〞畢業的了!
學以致用是很好,但知法犯法就不好了!


你果然是腦袋糊在一起
拜託思維清楚一點好嗎...請加油

告訴你好了
白癡或笨蛋是侮辱人的用語無誤
而我所謂的「腦袋糊在一起」的意義要看我整體的發言才能判斷涵義為何
我說你把很多觀念及定義不一樣的東西擺在一起討論就是思維不夠清楚
如你會把性騷擾及妨害秘密搞混在一起討論就是思維不夠清楚的最大證明
這是針對網路議題你的回應的一種具體事實陳述~~(如果要說違法應討論毀謗罪成立與否)
與罵人白癡或笨蛋是一種抽象的漫罵有很大程度的差異
前者是針對特定事項對你的發言的事實陳述(毀謗罪不處罰對客觀事實的適當陳述與評價)
而後者是針對特定人的人格貶低
一個是對事
一個是對人
加油好嗎...

像s大就會把什麼是超車時的侵權行為與之前的兩車是否有爭執之狀況作切割
這就叫思緒清楚
而你把很多不一樣的概念糊在一起還不自知
甚至還外行的去指摘別人有誤~~
或許你內心覺得自己聰明絕頂
但內行人一看你的發言就知道你的見解到底那裡出問題
謙虛一點好嗎...
雖然國立法研沒什麼了不起..但至少我的某些言論你還是姑且信之

不過你有個優點就是你知道這件事不用浪費司法資源...
唉...小事一件而已啦,有必要扯這麼久,不需要因為讀過書就搬出法律非得教訓別人吧,
馬路這麼寬、就只看到你們二台車,二個人就是偏偏要擠到一塊兒,就不會互相讓一下嗎?
已經遞狀了喔,只是我覺得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情更多,這樣算不算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這樣就要告來告去,法院應該每天都會擠爆吧.....應該發揮所長幫助弱勢貢獻社會啊^_^
brianlee3800 wrote:
唉...小事一件而已...(這樣算不算浪費社會資源?)


訴訟怎可濫提!

訴訟怎可濫提!(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提到法院,大家都很清楚那是受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什麼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一般說來,民事是指當事人私人間生活關係的事件。所謂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至於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由於訴訟程序的繁雜、進行時間的冗長。除了一些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速審速結之外,一般案件涉訟經年,並不罕見。因此大多數人對於上法院,莫不視為畏途。民事事件所涉及的是私人間權益的爭議,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益自由處分,能夠自我了斷的,就算吃點小虧也把事情私下解決,避免進入法院,驚動法官。至於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公法,被人告進司法機關以後,只有無可奈何聽候按步就班,秉公處理。因此很少會有人就主動去告人刑事。除非確有維護自己權利的必要。不過這也有例外,我們的社會裡還是有極少數的以告人為樂趣的人,不問是民事、刑事就是亂告一通。對於這些一看書狀就知道是無厘頭的亂告案件,法院在收件以後,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須與其他案件一樣一一分案依法處理。有時候還得開次庭,弄清楚書狀中那些滿紙洋洋灑灑,卻言之無物的內容,才能作出如何處置的決定。法院如此作法,有時還會招惹那些被告得莫名其妙的對造連連抱怨。其實法院也是礙於法律的規定,不得不慎重處理,免得又引起另一宗告「官」的案件。
  國家的司法資源有限,法院為了處理此類亂告而毫無是處的「垃圾」案件,必須鄭重其事投入相當可觀的人力物力,結果影響到對其他正常案件的處理,這不是國家社會之福。如何防堵此類「垃圾」案件的泛濫,可說是當務之急,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果有人刻意虛構事實,不著邊際的亂告他人,行為如果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相當,除了那些被亂告的人,以犯罪被害人的身分可以出面告訴以外,辦理這些「垃圾」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亦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勇於出面告發。讓亂告者受到刑罰的制裁。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經辦案件已經終結,而不願節外生枝,以致姑息養奸,讓喜歡興訟的人毫無忌憚再去亂告人。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是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向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收取裁判費與其他的必要的訴訟費用。此項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喜歡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由於毫無法律上的理由而亂提,顯然難以獲得法院勝訴判決,得到敗訴的結果雖然是註定的事,但是敗訴的結果,依法只需負擔訴訟費用的金錢損失。此外別無其他可以對其亂告實施制裁的方法。受他亂告的被告,除了要忍受訴訟拖累的精神痛苦,有時尚須花費巨額費用,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所遭受的精神與財產上損失,與亂告的原告僅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相較,顯然不能成為比例。有關當局有見於此,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民事訴訟法作局部修正的時候,特別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條文之後。增列第三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用來處罰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新增條文中所稱的「前項情形」,是指第二項法條的規定,也就是說,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所亂提的民事訴訟,必須具有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依法處以所規定的罰鍰。該法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內容,是指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所稱的「顯無理由」,是指依據原告提出的起訴狀的書面內容,不必作任何調查,就可以知道原告的起訴並無法律上的理由。這時就可以不經過原告與被告兩造的言詞辯論程序,直接用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之訴的同時,法院還可以依新增訂的同條第三項處以罰鍰,讓受罰的原告知道民事訴訟,也不可以毫無理由地亂提,以免造成被告的訟累,也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

魏至聖 wrote:
你果然是腦袋糊在一起...(恕刪)


這就是知識份子的傲慢,唸過幾本法條,就拿來嘲笑別人

說你法匠都太抬舉你了

不知道你是那一所法研所畢業,希望不要是台大,身邊比你優秀的校友,都比你懂得謙虛

更不需要跟你一樣用"國立法研所"來證明什麼

如果你是20年前考上的法研所,人家可能還會看你一眼

現在國立研究所很多也是在領2字頭的薪水

滿招損 謙受益

為什麼明明把自己包裝成嚇得兩腿發抖,晚上要靠藥物入眠的受害者

還會被人砲,回家驕其妻還會被虧

悲哀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