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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張大呆 wrote:
誣告的關鍵~不是自己...(恕刪)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網路上搜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可以找到一大堆連結
基本上由車禍所衍生出來的法律問題 , 誣告要成立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為車禍確實發生了 , 好心幫忙的人確實也在現場
如果又無人證物證佐證幫忙的人不是肇事者
那"完全出於憑空捏造"就不可能成立 , 誣告亦不可能成立
除非摔車的腦袋摔漏水了 , 人證物證齊全他還要繼續告
順便查了一下司法院的資料
"誣告罪成立的要件"其中的一小段:
誣告罪所處罰者是行為人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另外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非全然無因,祇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者只因證據不充分,以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司法實務上也不認為成立誣告罪
大家多小心 , 救人前請先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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