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是不建議剎車與油門同時進行啦...我的方法是當你緊急剎車的時候,到某種程度當自己覺得直逼打滑程度的同時必須放掉剎車同時小補油門,藉此讓輪胎繼續轉動來避免打滑,而不是持續讓輪胎緊急停止旋轉而與地面稍稍分離而打滑!當然,快撞到的時候這招通常沒有足夠時間反應,只能在有一定距離的突發狀況!(例如像下雨天)
gorilly wrote:有受傷嗎?有的話就叫作肇事逃逸.沒受傷的話?就叫作肇事駛離.之前車禍曾被警察說沒法律常識... 你被鴿子唬爛了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已於2006年7月修改,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一樣視為「肇事逃逸」2006年07月01日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我的騎車經驗累積~雷殘沒路人幫忙~是因為你不是女生~所以怪就怪你是個男的~不是開玩笑~我很認真的~我曾看過一個男生摔到爬不起來沒人幫忙~看到一個女的原地倒車一堆路人跑過去幫他~你說的WISH那台這樣算肇事逃逸~可以報警~調監視器~保證可以理賠
March已經有發生擦撞..卻開走...這已經算是肇逃..Wish的話,要看現場圖才知道..他如果是無違規的迴轉、而距離你還有一段距離的話..又沒發生擦撞、推撞或任何致生損害的情形..當然也無肇逃之有..
jason70387 wrote:以我的騎車經驗累積~...(恕刪) 那我算好運,摔車還有人幫我..然後幫我的那個人兩個禮拜前也才在我摔車的地方碾到砂石噴出去..不過幫助人要小心啦..之前剛考上駕照,看到路上有人摔車滿頭是血..下車幫忙結果不論是救護人員或是警察.劈頭都是問..人是你撞的吼...OOXX
想幫人就得先學會保護自己...沒被幫到也別怪別人..因為沒人知道他幫的是什麼樣的陌生人貼個上星期遇到應該是自己種田的阿伯..路過人超多..但敢下來的沒幾個在我下去幫忙之前..阿伯應該倒在那有一會了..因為我沒錄到他倒的情形最後一個下車幫忙的"勁"車主還蠻有經驗的..由於路小..就在那幫忙指揮車流第一個下來的臨走是還特別說..是阿伯自己倒的..(由此可見..大家在下來幫忙之前還是有所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