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聽教官說!!

警察臨檢,有一定的規範.

要有四個人,1個坐在警車上(以準備有人衝破臨檢站),1個拿著步槍戒備.2個進行臨檢.

不過我比較常看到,1個拿步槍在旁邊戒備(可能是菜鳥),然後其他3個人在旁邊聊天.

或者4個一起聊天.....

哈哈....

色魔阿聖 wrote:
台灣應該都是配T65...(恕刪)


現在幾乎全面換發T91了。

記得小學時,陳進興他們還在逃亡的期間,路上到處都是背長槍的臨檢...下午放學經過還會跟警察哈啦一下XD
溝通就像空氣,要不要吸進肺裡全看你自己。
jackel996 wrote:
跟憲兵一起臨檢的,好...(恕刪)


問了一下我哥,他是憲兵的連副,他說是春安之類的憲警聯合檢查,不一定是抓逃兵。

他說一組10人的臨檢是很少見的,通常都出現在治安亮紅燈或是重點區域。

T93長什麼樣阿,高中實彈射擊只打過65K2。

題外話,第一槍開下去時我耳鳴到教官說什麼我完全聽不到,槍聲真的就像電視開到最大聲那麼吵
溝通就像空氣,要不要吸進肺裡全看你自己。
yanyu_911 wrote:

五七 M14 AK47 T93..等,是7.62mm...(恕刪)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好嗎 ?

口徑一樣的輕重兵器彈藥不代表彈藥長度一樣 , 也不代表能隨便撿人家彈藥來用
都會看到啦~~這是正常的~~難到....板大是第一次看到嗎?
無違規,陌明奇妙就被臨檢,大家記得把「大法官解釋535號」亮出來啊!!!!!!包準警察乖乖的......
詳見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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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很多臨檢過程中,只要你不是違規在先,或者有相當明顯的違規,都有可能造成侵害人權!!!!例如酒駕時,除非一路看你騎過來就很明顯東搖西晃,才能將你攔下來,但還不能馬上叫你「吹一下」,還得先畫條直線再叫你走一下,走不直再叫你「吹一下」,這樣的過程,才不違背上述解釋之要旨喔!!!!!!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好嗎 ?

口徑一樣的輕重兵器彈藥不代表彈藥長度一樣 , 也不代表能隨便撿人家彈藥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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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裝藥彈殼差別太多的是不能通用沒錯,因為無法上膛

但是呢 差別不大者是可以通用的

我自己以前的單位就實驗過了,所以不是以訛傳訛

yanyu_911 wrote:
呵呵 裝藥彈殼差別太多的是不能通用沒錯,因為無法上膛

但是呢 差別不大者是可以通用的

我自己以前的單位就實驗過了,所以不是以訛傳訛.(恕刪)



哪個單位的 ??有圖有真相嗎 ?? 鬼扯嗎 ? ? 你玩過的槍有我多嗎 ??
最好M-14 /57步槍的彈藥能裝在AK-47上

不要人家搓破你的謊言你又得搬出更多謊言來掩飾

國軍就是道聽塗說才會整串爛光光 ; 一個討論區的風氣與陋習也就是由此而生

以上
sunny5281 wrote:
最近發現臨檢的警察都...(恕刪)



很久以前就有了.......

不用太驚訝
kevinkevin28 wrote:
五、六年前,有次闖紅燈被抓
本來想加足油門跑掉
結果看到了警察拿著步槍
只好乖乖的靠路邊

這位大大,這裡是台灣X島,單單闖紅燈是絕對不可能開槍的!
除非被衝撞,或是受到威脅才會開,而且也是瞄準輪胎~
而且開下去,也有機會被說成用槍時機過當...
不是時常會有這種新聞,嫌犯不小心被警察擊斃,還要背負過失刑責...
沒辦法台灣就是這樣~在美國我看早就歸西了!
大紅羊旗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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