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兄 wrote:別人把你車弄倒後賠...(恕刪) 我覺得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新車被弄倒...對事主來說,恐怕根本也不想發生這種事情吧?樓主花這麼多時間和金錢幫車殼封膜,又花了好幾小時原地等"肇事者"出現... 這些恐怕遠超過那些賠償的錢...
粉墨登場 wrote:沒想到會引起這麼多人...(恕刪) 開頭擺明就是打廣告,雖然你後面有說明此篇用意不在買賣,那你何必打出來呢?其實倒車那篇我是沒什麼意見,但是我看完只有一個感想...你女朋友被人碰了,你要換一個嗎?
粉墨登場 wrote:沒想到會引起這麼多人...(恕刪) 看了你的一些文章,以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那位小姐不小心(過失)弄刮到你的機車,你本身沒有責任嗎?更何況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是以故意為前提之下,必沒有所謂的過失,你可以參考76年台上192號判例(有關過失犯),今天那位小姐不承認,你也拿他沒輒,做人要了點後路給自己,不要做的太過份。
tony10121 wrote:應該是說你上一篇說那...(恕刪) 說真的啦來這版也開了幾篇家裡大大小小的東西也早就在奇毛拍賣真要藉此打廣告早在之前的分享就可以做了何須為了區區的這幾塊殼的錢來承擔可能會被砲說廣告文的風險我真想打廣告直接丟到市集不就好了嗎有差那一點時間嗎若這樣解釋眾多版友還是不能接受那我真的也沒什麽好說的了
dougmichelle2001 wrote:法律上當事人本來就可以依照情況自行訂定和解條件阿~ 契約自由,有什麼好砲轟的?...(恕刪) 沒錯契約自由原則,但契約違反法律則為無效,無效就是"自始不生效力",例如簽租屋契約,契約上寫"押金三個月"就是無效,還有在網路上買東西,如賣家寫"本物品下標購買後不得退貨"也違反消保法,也是無效之契約。所以契約自由原則是要看有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但本文中,車主並沒有跟小姐簽訂和解貨買賣契約,所以契約自由原則完全不用考慮,車主把原本舊東西拿去賣,也只能道德勸說而已。
nknu2006 wrote:看了你的一些文章,以...(恕刪) 過失不談毀損(這點我想樓主當時也不懂)但依照民法,民事上樓主有請求權基礎,既然小姐本人也願意提出民事上的補償,雙方也達成和解,那和解就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