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為未成年少女請命不就如此,壓根沒具體作為,因為狗官的女兒都出國去了,要不然就是有人保護。
台灣就算沒喝醉撞死人,沒賠錢也不會怎麼樣,頂多判上十餘年刑期,再加上緩刑呢 ?
搞不好不用十年就出獄了,更別提喝醉酒。
強制險只賠百來萬有屁用,只能說了賸餘無。
今天走上路上無緣無故被毆成重傷,對方呢 ? 沒錢賠也頂多關不到十年出獄,這還得必須是
重傷害罪,眼瞎、手殘.... 這種才稱得上重傷害,如果被人毆了一巴掌,對方搞不好連關都不用關。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看看 姦、淫 未成年少女的判例,這種還考慮怕判太重導致殺人滅口,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被關還有國家顧三餐以及生病住院,此時牢中的犯人比起你我更有人權,伙食不好還能抗議,
今天你沒飯吃找社會局,官員都不見得會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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