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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87971168 wrote:
星期天2月27上午7...(恕刪)
肇事逃逸好像是公訴罪
建議樓主驗傷提告,一告他應該就不能撤銷了
而且是刑責
請參考以下律師事務所的法律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intension56881688/article?mid=1167&sc=1
樓主事實上的確摔車受傷了
對方也『明知已肇事』仍故意『侮辱?』並『逃逸』
建議樓主提告開三聯單,警方就要幫你查 (當然請記得先去把公車錄影申請證據保留)
因為他不查,他也吃不了案,就是一個未解決的降績效案件
修正:有無侮辱看錄影帶不確定... 如果如網友猜測是比中指就是侮辱
(我想可能是揮手致意@@... 不過致意還不如停車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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