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請教,急尋協助


wrh7415369 wrote:
要打到這程序...很...(恕刪)


w大,
你說只能二選一
這個我真的不太懂
你的意思是我的損失的薪水
以及永久傷害精神賠償等
公司都會賠嗎

還是怎麼說的,
可以在跟你請教清楚一點嗎
如果公司不賠,跟公司來硬的
會不會影響到日後工作(也會擔心)
謝謝你
喜歡拍照,寫寫字,快門按下的一剎那,靈魂散發出的光采讓我知道我還活著不只是為了生活而存在的機器,文字則將我的感受抒發成音符譜出樂曲。

copper230230 wrote:
我提供我的建議給大大...(恕刪)


cop大
謝謝你
很有幫助
喜歡拍照,寫寫字,快門按下的一剎那,靈魂散發出的光采讓我知道我還活著不只是為了生活而存在的機器,文字則將我的感受抒發成音符譜出樂曲。
copper230230 wrote:
我提供我的建議給大大...(恕刪)


有點錯誤

若要走法律途徑事故研判表示一定要申請的

要確定對方有過失才可以告248條的過失傷害

直接請當初處理事故的員警承辦即可

假如不打算走法律途徑,

做什麼事情都沒用,你要拿什麼壓迫他取得你該有的賠償?
已回復信件!!

關於僱主該確實負責的部分
法條有規定,也有方式追討
只是大部份為了現存工作,不願勞資都難看
所以當沒這回事

大公司有完善的制度
勞保+團保 通常不會計較這塊
但沒有這樣完整的公司時...要討只能看僱主良心
或是大家撕破臉

產假可以請30天,連男人都可以請育嬰假,僱主還必須支薪...
但你敢請嗎?

wrh7415369 wrote:
已回復信件!!關於僱...(恕刪)


w大,謝謝你
我明天再詳細問一下公司部分看怎處理
因為現在還有涉及永久變形這個部分
不管選哪一邊,
時間的消耗也是一點,
但是要能要求到合理的賠償比較重要
喜歡拍照,寫寫字,快門按下的一剎那,靈魂散發出的光采讓我知道我還活著不只是為了生活而存在的機器,文字則將我的感受抒發成音符譜出樂曲。

047771407 wrote:
有點錯誤若要走法律途...(恕刪)


是哦 ... 這點我就不是那麼確定!!!
我只知道 ... 我的承辦新竹市員警很機車 ...
連初步分析表都不給我 ...
我硬要申請 ... 他說它們的內規就是先開一張罰單 ....
還說我拿到的初步分析表 ... 上面一定會有句話:
"僅供參考" ...
還說要上法院 ... 有沒有初步分析表沒有關係 ...
理由如上 ...."僅供參考" ....
我問我的保險員得到的回答也是一樣的 !!!
有沒有初判表跟提告沒有關係 ...
法官覺得無分釐清肇責 ... 法官還是會建議送 ~~
而我目前提告 ... 的確是沒有付初步分析表 !!!
法院依然受理 !!!
哈 ... 法官會不會開庭時建議送鑑定就不知道了 !!!

再說 ... 車禍很少百分百沒有過失的 ....
只要對方有一丁過失 ... 就算只有1% ...
你只要有受傷 ... 他都有過失傷害的嫌疑 !!!

當然受理的檢察官願不願幫你提告 ...
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

我朋友的例子是:
車子全毀 ...
身體也有些撞傷 ...
檢察官跟他說 ... 人沒受什大傷就好了!! 告什麼告 ~~
哀 ....

mlcat wrote:
本身從事業務工作3/...(恕刪)


1.對方有無受傷?
2.你的固定收入有無薪水條或可證明文件?

一、很多人會建議你去提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求償(簡單說以刑逼民-刑事訴訟促成民事和解),然後在第一審判決前完成和解,前提是對方有無受傷?如果有,對方也可能這麼做,畢竟過失傷害看的不只是路權,車禍受傷是過失傷害,六個月內的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 ,就是不告不理,警方檢方不能主動提告。回頭說過失傷害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你要能舉證你不能注意,你提到對方是前車,所以你應該有看到他,也應該注意到他車子的動向,你很難舉證,你不能注意,無法注意。

二、建議檢附你的薪資條、工作內容(這部份最好公司出具)、看護費用、公立醫院驗傷單、公立醫院醫生囑言,以上這些要互相關聯,就是工作內容、公立醫院驗傷單、公立醫院醫生囑言必須和你的傷有關(例如腳受傷和文員工作是比較無關的),還有你要對方賠償薪資所的,就得公司留職停薪(依然能上班領薪水當然不構成"損失")然後先向地方區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調解不成再請調解委員會幫你們送法院。這樣比較妥當。
樓主應該聘請律師才對,天底下哪有要對方賠數十萬的不用請律師。


>>右腳腳趾頭關節粉碎性骨折
關節粉粹性,那不就不能用了 (永久傷害) 無法修復 ?
無法修復 重傷害 ?


聘請律師自然可以得到各方面的資訊,而不是....等著有的沒的資料,
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給你。


台灣不是很多現實例子,最近頻頻上演,不就是校園暴力/霸凌
有錢人家的孩子壓根輪不到上電視,壓根就打官司了,搞不好
連學校、相關老師、政府官員......等一併告上,連國賠搞不好
也順便。


有錢沒錢 結果大不相同

樓主要不要花這筆錢呢!
律師放在最後一條考慮,
如果對方態度很差固執到極點,
因為請律師求償金額就沒了,
跟沒有求償一樣,
公司部分的資料都可以舉證,
會先去詢問一向協調處,
主要是列舉求償金額比較沒經驗,
下週去醫院複診會先請醫師把可以開的佐證資料先開給我,
該處理的還是要處理阿><
各位大大的資訊都對我很有幫助
謝謝各位
喜歡拍照,寫寫字,快門按下的一剎那,靈魂散發出的光采讓我知道我還活著不只是為了生活而存在的機器,文字則將我的感受抒發成音符譜出樂曲。

JQJQ wrote:
樓主應該聘請律師才對...(恕刪)


一、依小弟弟我多次出庭作證的經驗而論,就連車禍過失致死的案子很多也沒有請律師,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請律師的。

二、重傷害定義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而判例:
1.第二指為手之一部份,因傷害結果而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因此不以重傷罪論。
2.手之作用全在於指,將被害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餘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應認為已經構成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
所以腳大拇指粉碎性骨折難以構成刑法重傷害。---重傷害是公訴罪,真夠成重傷害也不用樓主自己提告了,派出所、偵查隊就會主動介入偵辦。

三、車禍案件衍生的求償問題,就以民法來民事求償當然是緩不濟急、曠日費時,所以一般還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而刑事判決量刑時法官還是會"斟酌"雙方是否和解,在法官和檢察官眼裡這也屬於比較"小"的案件,所以請律師有點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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