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h7415369 wrote:要打到這程序...很...(恕刪) w大,你說只能二選一這個我真的不太懂你的意思是我的損失的薪水以及永久傷害精神賠償等公司都會賠嗎還是怎麼說的,可以在跟你請教清楚一點嗎如果公司不賠,跟公司來硬的會不會影響到日後工作(也會擔心)謝謝你
copper230230 wrote:我提供我的建議給大大...(恕刪) 有點錯誤若要走法律途徑事故研判表示一定要申請的要確定對方有過失才可以告248條的過失傷害直接請當初處理事故的員警承辦即可假如不打算走法律途徑,做什麼事情都沒用,你要拿什麼壓迫他取得你該有的賠償?
已回復信件!!關於僱主該確實負責的部分法條有規定,也有方式追討只是大部份為了現存工作,不願勞資都難看所以當沒這回事大公司有完善的制度勞保+團保 通常不會計較這塊但沒有這樣完整的公司時...要討只能看僱主良心或是大家撕破臉產假可以請30天,連男人都可以請育嬰假,僱主還必須支薪...但你敢請嗎?
wrh7415369 wrote:已回復信件!!關於僱...(恕刪) w大,謝謝你我明天再詳細問一下公司部分看怎處理因為現在還有涉及永久變形這個部分不管選哪一邊,時間的消耗也是一點,但是要能要求到合理的賠償比較重要
047771407 wrote:有點錯誤若要走法律途...(恕刪) 是哦 ... 這點我就不是那麼確定!!!我只知道 ... 我的承辦新竹市員警很機車 ...連初步分析表都不給我 ...我硬要申請 ... 他說它們的內規就是先開一張罰單 ....還說我拿到的初步分析表 ... 上面一定會有句話:"僅供參考" ...還說要上法院 ... 有沒有初步分析表沒有關係 ...理由如上 ...."僅供參考" ....我問我的保險員得到的回答也是一樣的 !!!有沒有初判表跟提告沒有關係 ...法官覺得無分釐清肇責 ... 法官還是會建議送 ~~而我目前提告 ... 的確是沒有付初步分析表 !!!法院依然受理 !!!哈 ... 法官會不會開庭時建議送鑑定就不知道了 !!!再說 ... 車禍很少百分百沒有過失的 ....只要對方有一丁過失 ... 就算只有1% ...你只要有受傷 ... 他都有過失傷害的嫌疑 !!!當然受理的檢察官願不願幫你提告 ...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我朋友的例子是:車子全毀 ...身體也有些撞傷 ...檢察官跟他說 ... 人沒受什大傷就好了!! 告什麼告 ~~哀 ....
mlcat wrote:本身從事業務工作3/...(恕刪) 1.對方有無受傷?2.你的固定收入有無薪水條或可證明文件?一、很多人會建議你去提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求償(簡單說以刑逼民-刑事訴訟促成民事和解),然後在第一審判決前完成和解,前提是對方有無受傷?如果有,對方也可能這麼做,畢竟過失傷害看的不只是路權,車禍受傷是過失傷害,六個月內的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 ,就是不告不理,警方檢方不能主動提告。回頭說過失傷害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你要能舉證你不能注意,你提到對方是前車,所以你應該有看到他,也應該注意到他車子的動向,你很難舉證,你不能注意,無法注意。二、建議檢附你的薪資條、工作內容(這部份最好公司出具)、看護費用、公立醫院驗傷單、公立醫院醫生囑言,以上這些要互相關聯,就是工作內容、公立醫院驗傷單、公立醫院醫生囑言必須和你的傷有關(例如腳受傷和文員工作是比較無關的),還有你要對方賠償薪資所的,就得公司留職停薪(依然能上班領薪水當然不構成"損失")然後先向地方區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調解不成再請調解委員會幫你們送法院。這樣比較妥當。
樓主應該聘請律師才對,天底下哪有要對方賠數十萬的不用請律師。>>右腳腳趾頭關節粉碎性骨折關節粉粹性,那不就不能用了 (永久傷害) 無法修復 ?無法修復 重傷害 ?聘請律師自然可以得到各方面的資訊,而不是....等著有的沒的資料,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給你。台灣不是很多現實例子,最近頻頻上演,不就是校園暴力/霸凌有錢人家的孩子壓根輪不到上電視,壓根就打官司了,搞不好連學校、相關老師、政府官員......等一併告上,連國賠搞不好也順便。有錢沒錢 結果大不相同樓主要不要花這筆錢呢!
律師放在最後一條考慮,如果對方態度很差固執到極點,因為請律師求償金額就沒了,跟沒有求償一樣,公司部分的資料都可以舉證,會先去詢問一向協調處,主要是列舉求償金額比較沒經驗,下週去醫院複診會先請醫師把可以開的佐證資料先開給我,該處理的還是要處理阿><各位大大的資訊都對我很有幫助謝謝各位
JQJQ wrote:樓主應該聘請律師才對...(恕刪) 一、依小弟弟我多次出庭作證的經驗而論,就連車禍過失致死的案子很多也沒有請律師,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請律師的。二、重傷害定義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而判例:1.第二指為手之一部份,因傷害結果而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因此不以重傷罪論。2.手之作用全在於指,將被害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餘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應認為已經構成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所以腳大拇指粉碎性骨折難以構成刑法重傷害。---重傷害是公訴罪,真夠成重傷害也不用樓主自己提告了,派出所、偵查隊就會主動介入偵辦。三、車禍案件衍生的求償問題,就以民法來民事求償當然是緩不濟急、曠日費時,所以一般還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而刑事判決量刑時法官還是會"斟酌"雙方是否和解,在法官和檢察官眼裡這也屬於比較"小"的案件,所以請律師有點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