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公務撞傷人 該如何處理? (暫時已解決)

該名警察也是因為公務 , 才導致這樣的事故 , 並非故意 .
所以只要條件談得攏 , 和解就好了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dj4311 wrote:
感覺很多人是用仇恨才...(恕刪)


台灣警察地位低落不是台灣人民造成的,而是警察自己造成的~能怪誰呢?
要怪一推不肖警察吧。還有警察專業度根本不夠,不知道是警專訓練不夠還是怎樣~
照理講像這樣因公撞傷路人,一定有標準的作業程序,警察不照做,卻想私了,私了不是不可以,重點是又恐嚇傷者~
你說台灣人不會不爽嘛? 當然好警察該給予肯定與讚美,但這種惡劣警察是該譴責一下~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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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不會成立啦

W男車子確有改裝

警察開單告發,是行使警察職權

並不屬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

如果這樣成立恐嚇罪

許多人開車在路邊黃線、紅線臨停時

警察出來趕人,要你趕快駛離

警察一定會先跟你說,如果你再不開走,我就要開單了

那這豈不也是恐嚇?

4. 是否有相關政府單位可受理類似案件的賠償問題? 而不是私下和解..
可向所屬機關提訴願行政訴訟...

國賠事件不是行政處分
所以無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他走的是民事訴訟程序且有協議先行程序
申請國賠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協議
協議不成再向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這種事,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
記得半年前在捷運站等老婆,
看到兩個警察騎著警用機車開警笛,
在追一台機車,那台機車和兩台警車就一直在我前方的道路,
一下子去,一下子來,速度都很快,
那時正值晚上10點左右,捷運站附近仍有不少車潮,
看著那兩個警察,有點感動,
但其實心裡還蠻為他們擔心的,
如果抓到那個死小鬼,那還子,
如果那個死小鬼不小心出事,或是其他人出事,
我想他們大蓋會很慘吧,
竟必現在那肩膀的上司已經不多了~

dunhilldun5168 wrote: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恕刪)


您說的觀點是沒錯

但是小弟我雖然看前半段的感覺是

他是說...要麻一萬塊和解

不然就先告發你


其中的含義是我管你修車修多少

頭斷掉還是腳斷掉要多少醫藥費

你一萬塊不和解~我就先取締你

請問一下~如果樓主傷勢和修車如果需要四萬塊

被用這種方式說要一萬和解那算不算恐嚇?


警察開單告發,是行使警察職權

並不屬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

是行使職權沒錯...但是行使職權達到利益的叫做濫權

這跟白嫖妓女

或者是勒索黑道

或者是抓到你闖紅燈~說要一千塊紅包~不然要開你單~

您覺得這樣合理嗎?

如果合理...我也沒話說...我的話...就直接投訴了

沒下文就上報了

黃金獵獵犬 wrote:
您說的觀點是沒錯 ...(恕刪)


......犬大你未免也加太多自己臆測的東西了吧
台灣的制度和過於民主的社會

導致台灣的警察工作危險阿

在美國...警察叫你停你不停

直接掏槍了~叫你手舉高了

你手如果不聽話要伸進口帶拿東西

先開槍打你手了...誰還在那邊等你跑在追(台灣要先對空鳴槍不然等對方開槍後才能開)

追捕歹徒過程車子傷由政府出(台灣自費)

畸形的制度~成就畸形的警察


他X的甚麼我小孩子很乖為什麼警察要這樣

X~你小孩不要出來作怪~警察幹嘛找你查


換個角度想,如果你是被撞的,或是被撞的家屬呢?
追犯人,本來就是警察的工作,但是犯錯本來就是要接受處罰、要賠償!
怎樣?公家機關因為是為民服務,有錯就可以不用負責嗎?

大家又沒有說警察執勤不對,但是"威脅"就是錯。
是樓主還是他朋友

住院傷都還沒檢測出來

光車應該就不知道多少了


我只是推估...和解簽下去

所有事情就不干對方的事

我朋友出過車禍

對方賴皮給16萬

我朋友腳韌帶開刀~至少一個月不能走動~

復健要一年才會完全好

光醫藥費就五六萬了~至少半年都不能工作~

然後後來兩三個月後發現手部的感覺車禍後怪怪的

以為只是瘀青之類

去照X光~還是要開刀~確定是車禍的傷

這又不知道要花多少住院開刀

所以我對這個很感冒

你前面就先和解~你後面的傷呢?給別人方便...人家會管你死活嗎?

抱歉~言重了


我只是覺得~在傷勢還沒明瞭前...還是不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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