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受教了!!!


maxertw wrote:
已經受傷等待復原的我,今天又收到那三張罰單,真的很難過、無助,警察也讓我很失望,感覺只是想趕快結束筆錄、開單拼業績



阿你違規違法是事實

怎麼這樣毀謗警察

不知道反醒自己的過錯  只會怨天尤人

當時骨折非常疼痛,護士小姐都已經叫他不要再錄了,等之後再說,他還是堅持馬上錄完,我氣的是這個。
fdfdftr74 wrote:
阿你違規違法是事實
...(恕刪)
您車頭受損~肇事點又非您的車道~

請問是逆向行駛嗎?
您好,我沒有逆向,轉到一半時右前方被撞!

dunhillbig wrote:
您車頭受損~肇事點又...(恕刪)
受傷贏一半 這個說法我不認同

我們公司有個小姐的老公 騎機車逆向 被對方騎重機撞死 公司很多人認為死者最大 要他不要收對方白包 叫他去告重機騎士拿大筆點的賠償金 我基於同事立場不好意思跟他說 你老公逆向 人家沒要你陪修車費 還包了幾萬的白包給你 算很好了 但大多數同事都覺得穩贏的 可以拿個幾百萬 我就沒潑冷水了 現在判決出來了
重機騎士勝訴 損失了什麼???損失了那個白包 還要付15萬律師費(律師費是30萬 我們老闆說幫他出一半)
搞到後面萬一重機騎士不爽 還可以要求付修車費勒 公司小姐還是繼續上訴 我覺得翻盤機會根本不大 不過律師費都付了 可以玩到3審定讞

受傷贏一半???死了的都贏不了 受傷算什麼 如果受傷就能贏 我每天都跑去給車撞 不用去工作了

又一個天龍國的
自己有錯再先就該好好反省,可以和解就和解就好了,還想提告,你這樣的行為跟假車禍真詐財有啥兩樣?

台灣就是有太多這樣的神風駕駛(不論汽車或機車),為了那幾秒鐘,拿命去拼,沒事就好了,出了事情,不只自己倒楣,另一方更是倒楣(還要被告)。

當你在埋怨所有人的時候有沒有想過??今天要不是你違規,警察有必要跑來跑去做筆錄嗎? 計程車司機也可能因為這樣一整個星期沒錢賺。

另外保險能不能理賠?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文件? 這些還是你的保險專員比較專業,直接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就好了,比你在這邊問有效率多了。

最後仍是祝你早日康復,好好養傷吧!!!
時間上的因果:
當您在出門前花了丁點時間找來駕照與行照帶在身上,
就不會有這場車禍!
您信不信?

ufo5478 wrote:
時間上的因果:
當您在出門前花了丁點時間找來駕照與行照帶在身上,
就不會有這場車禍!
您信不信?


像這樣的騎車方式,不會有這場車禍,肯定會有另一場車禍。
樓上很多大大都說了...

直行車的路權的確大於轉彎車,
更何況你是左轉,
至於比例問題, 也不全是百分之百由你擔,
一切要等鑑定, 一般來說, 對方是否有車速過快?
你這要能舉證...
發生事故, 不是你受傷就最大了...

另外, 什麼事都別牽拖到鴿子大人,
他們算很可憐, 因為他們是執行的基層員警,
這些壓力, 其實都來自於上層,
那他們也只是 "依法行事",
你只能怪那些不食肉麋的立法相關單位,
跟警界高層吧...
maxertw wrote:
車禍是在2012/4...(恕刪)


個人非法律專業,不過第一二頁就蠻多重點的了

蠻多位提出來的都很有用,也有大大的例子很受用

1.還是先和您家的保險人員聯絡,他們處理多了很多眉眉角角可以和你說更清楚

2.責任大概是你七 他三,你理虧在轉彎和對向車道,除非鑑定或舉證對方超速
即使如此最多也是五五不到,至於移車...除非您撞擊點在您原本車道...
不然現場劃完了只能花錢重鑑定, 很難翻證(上法院還是能主張一下)

3.上了法庭不服就上訴,花個幾年打都行...基本費用不是很划算~
雙方依然得互賠,在於比例原則

4.繳不繳其實差不多,會有罰單代表警察現場認定您方有違規,基本這三張還算合理
不繳法官觀感更差而已(被對方提出來)

5.和解與保險金無關,一樣和保險人員聊聊吧
看一下有保什麼?強制、第三、醫療、住院、手術(含出院療養回診)

6.同上,看保單還有醫生,再和保險人員聊聊吧~身體和醫生聊
由其在診斷書開出來之前了解一下

7.樓主責任比例偏重,和解的話道義上對方要幫您還原一下
不然走法庭除非責任全在對方身上,不然很難~可能還要賠對方
強制險也沒賠車損(20萬內~保險人員他會教您們怎麼用這20萬~收據)

說真的
受傷沒有比較大或贏面,在早一點的社會是以和為貴~傷了就算了
但現在大眾非常看重責任比例...

至於您沒隨身攜帶證件這是沒什麼,只是如果上法庭這是法官的觀感問題
必竟臨檢和出事是差很多的,警察臨檢放行是給方便,您總不能反咬他們

未帶行照駕照者交通警察當場開單
以下機車與汽車罰鍰相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出事了警察開您單真的只是剛好,不開才有問題,出門記得保險卡也要帶(雖然不罰)
(朋友補充:六月後沒帶免罰...在這裡也不重要了)


以下~個人想法,還請與家人及專業人員與保險人員相談
樓主其實您的責任偏重,就算鑑定出來也差不多,
是今天您算受了傷
和解大概是比較好的方式,上法庭互賠也沒有比較賺
和解可能不用賠對方,對方也從道義人情上賠一點給您

除非您家背後地方關係不錯...(如是也應該不用上來問)
就咬死對方,不然調解委員會和解是比較好的選擇

p.s 請不要太責怪警察,他們只是跑流程.也沒辦法判定您傷勢能否接受筆錄(沒拒絕)

祝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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