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超車闖紅燈,害機車急煞前翻摔車 (警察說私人錄影不能做為檢舉證據)

逆向行駛加闖紅燈,誰說不能檢舉的
至於害人摔車,就要看被害人要不要追究啦~~
私人錄影不能當作證據
那全台灣的行車紀錄器都不要賣了
還有之前川島茉樹代的案子也是烏龍案

建議公佈是哪個分局哪位警察說的

要吃案吃成這樣
66bbc wrote:
2013年3月10日...(恕刪)



警察說這影片是私人錄影的
不能夠做為檢舉他人的證據...


好市多那邊的?

66bbc wrote:
我同事打電話去說要報警,警察說這影片是私人錄影的
不能夠做為檢舉他人的證據...

這太扯了
那一堆的私人檢舉交通違規或是有獎金可拿的環境汙染相關違規是怎樣?
分局跟名字報一報,直接上報紅一下好了啦
難道那些靠檢舉賺錢的人
都是先向警局辦理過公家錄影證照?
太扯了
這一定要上新聞的啊
吃案吃成這樣
我來打警察的臉~~~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請影片主人拿這一條去打警察大人的臉~~
私人影片不能作為檢舉證據?!
所以是人民的行車紀錄器錄到的種種違法的事情…
都不能檢舉囉?

所以行車紀錄器是自己的車子出事故時,只能替自己舉證用的而已囉?
又一個敗類駕駛,這種人不趕快除掉,早晚會再害人,快把它糾出來!!!


所以一定要等有死人出現才算嗎? 筆記中 台灣果真是個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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