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的後續處理問題請教

boboice wrote:
謝謝你的提供另外你所...(恕刪)

我是車禍當天就被醫院踢出急診室
腳掌骨頭只裂沒斷, 醫生判定沒有嚴重到要住院
離開前就請家人一起開好該次的證明

我沒有換院, 按時回診, 有聽朋友建議換醫生, 但講的東西都差不多
大醫院骨科只醫X光看得出來的傷
所以有找一般診所的骨科中醫生治療扭挫傷(有健保)
削去一片的皮膚也是找一般診所外科天天換藥(有健保)
這些一般療程結束後才再各開診斷證明

自己去藥局買藥, 電子發票好像沒明細(只有商品條碼), 這要自己記錄, 補蓋店章
如果手寫免用發票收據, 請藥局列明細一項項紀錄
我不想當男子漢, 我只想要我的小毛毯

艾澤拉斯浪人 wrote:
我是車禍當天就被醫院...(恕刪)


我應該也算是被醫院踢出急診室,只不過要走時是被護士用推床推到自家汽車旁,請家人攙扶近汽車的

另外你說的扭挫傷是否像脖子一轉動就痛也算,

只不過就如先前所說因為無法下床扭挫傷跟外傷我想都只能自己來

無敵e小秉 wrote:
醫療的收據,還是吃補...(恕刪)


恩了解,可是你說的吃補品的收據比如像我回家後隔天上網購買的鈣片,這個也能算嗎???

boboice wrote:
恩了解,可是你說的吃...(恕刪)

算~~
A New Driving Sensation
boboice wrote:
我應該也算是被醫院踢...(恕刪)

你脖子那樣就叫扭傷或挫傷
這種傷就是只能靠膏藥或針灸處理
不過要在急診時有提出, 才會被承認為車禍的傷
如果急診時未提出, 到其他醫院就診時, 協調醫生一併處理, 但不要寫進診斷證明
否則對方強制險或講賠償時可以挑出來不理賠
我不想當男子漢, 我只想要我的小毛毯
boboice,你好,

法律上雙方的損害,
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至於和解實務上,只要雙方合意則可;

所謂損害相加;
對方損害 2萬,
我方損害48萬,
"總損害"50萬,

所謂過失相抵;
對方過失30%,
我方過失70%,

就總損害50萬來說,
對方繳出15萬,
我方繳出35萬;

然後各自拿回雙方的損害2萬及48萬,
之後,這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害50萬得以填補完畢;

交通事故的鑑定如此重要的原因,
就是在於雙方都需要承擔各自的責任比例之損害金額;

下面提供給你一些制式的內容,
至於其之間的關係;
以及我方的權利的操作,
必須視雙方情況,一時、一地、、、;

** 1 **
肇事責任歸屬,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2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 3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4 **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用"harrison4569"
在mobile01站內搜尋筆者的其他回答;
或再詢問及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

艾澤拉斯浪人 wrote:
你脖子那樣就叫扭傷或...(恕刪)


沒辦法,法律常識不足加上當時只注意骨折情況,急診時還真的沒有提出
再者如前面所說移動困難,所以也沒必要去看扭挫傷,只能說目前時間足夠到讓它慢慢好

harrison4569 wrote:
boboice,你好...(恕刪)


非常清楚明瞭,謝謝

會先看完你的其它相關文章,後續有這方面的問題再麻煩你~~
harrison4569 wrote:
法律上雙方的損害,
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至於和解實務上,只要雙方合意則可;

所謂損害相加;
對方損害 2萬,
我方損害48萬,
"總損害"50萬,

所謂過失相抵;
對方過失30%,
我方過失70%,

就總損害50萬來說,
對方繳出15萬,
我方繳出35萬;

然後各自拿回雙方的損害2萬及48萬,
之後,這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害50萬得以填補完畢;

交通事故的鑑定如此重要的原因,
就是在於雙方都需要承擔各自的責任比例之損害金額;

下面提供給你一些制式的內容,
至於其之間的關係;
以及我方的權利的操作,
必須視雙方情況,一時、一地、、、;

** 1 **
肇事責任歸屬,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2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 3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4 **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用"harrison4569"
在mobile01站內搜尋筆者的其他回答;
或再詢問及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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